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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9)5号)、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区具体情况,为进更好规范市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现将原制定的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作修订。第二条市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部门评定的农民合作社。
2、第三条对市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县(区)级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作用。第四条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定额分配、联席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对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按照绩效考评名额进行评选和分行业名额申报数。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积极
3、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有独立的银行账号。3 .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4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5 .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
4、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o(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7 .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8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5、9 .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10 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11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四)经济实力较强1.经济实力较强,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4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80亩以上。(2)从事“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甘蔗种植农民合作社,注
6、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基地建设达到“四统一”(即统一整地、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3)从事林业经营(包括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及林下种植、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旅游等林下经济)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以上,种植面积60亩以上。(4)其他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6万元以上,种植面积80亩以上。(5)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40万元以上。(6)从事以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以上、经营
7、收入10万元以上,服务对象2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80亩以上。(7)从事单一提供销售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2 .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3 .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五)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4 .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新
8、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5 .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较大幅度高于本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帮助扶持建档立卡的扶贫户搞好生产。(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6 .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三品一标”)等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七)社会声誉良好1 .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2 .没有发生产
9、品、农机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财政、农机、水利、林业、市场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评定。第三章评定第八条区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第九条示范社评定要采用名额与标准相结合的做法,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优中选优。评定程序:(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财政、农机、水利、林业、市场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评定
10、。(二)确定区级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报区政府同意后,获得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发改、财政、农业、农机、水利、林业、市场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第四章监测第十条建立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区参加评审示范社的单位,应对区级示范社进行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
11、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一)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发改、财政、农机、水利、林业、市场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二)监测月份的6月30日前,农业、林业、水利、农机、供销社等不同行业的示范社将监测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材料包括: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管理、水利、林业、农机、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报告。第十三条监测合格的示范社,由发改、财政、
12、农业农村、农机、水利、林业、市场管理、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示范社及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已经评定的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第十六条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发改、财政、市场管理、水利、林业、农机、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