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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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工商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

3、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

4、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

5、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因患病或者特殊原因,经学生处批准,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

6、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返校报到,并持有效证件到所在系辅导员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需办理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应为注册学生做好书面记载,学生注册须由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办理,不许委托他人代办或代人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8、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可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第十四条补(缓)考与重修(一)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应当重修。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选修。(一)未经学校批准不

9、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三)缓考成绩不合格者应当重修。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六条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七条留级(一)留级只限于因学习成绩原因。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学生考核(不含公共选修课)不合格课程累积达5门(含5门)以上者,予以留级处理。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每学期所学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二)留级学生原则上跟随原专业下一年级新编入的班级学习,留级前所修且已经考核合格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保留成绩记载

10、。原所修不合格的课程要重新学习,有重修记载的课程也可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可免除原不合格或重修记录,以重新修得的成绩予以记载。(三)留级学生如同步修完原专业班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恢复至原专业班级,并随原班级进行学习。(四)留级手续每学年办理一次。由学生所在系和教务科分两级核准,确认本年度留级学生名单。(五)留级名单公布一周内,学生到学生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到相应班级报到。一周内未报到者,从第二周起按旷课记载。第十八条免修与学分认定(一)在培养方案的课程中,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在开设本门课程的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

11、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免修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准予免修,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记载。在一学期内免修课程门数不超过两门。(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技能训练、创业教育课、就业指导课、体育课、实验实习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三)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教学活动,持三甲医院证明经所在系、体军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四)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伍复学学生免修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五)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可以申请跨校或到相关单位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考核合格,予以承认

12、学分。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给予相应的指导,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条学生学业成绩记载要真实、完整。学生学业成绩单上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作弊。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纪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作弊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

13、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在一学期之内,未经学校批准缺课达一定教学时数,平时成绩以零分记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因疾病、事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持三甲医院的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在课程考核之前办理缓考。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信息。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本校学生

14、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四)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

1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我校的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八年。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一)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学生因伤、病须停课治疗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三十条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欲休学学生须持本人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医院的病情诊断和休学建议),办理休学手续;(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三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三)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四)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中途不得申请复学,特殊情况,须报请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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