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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包括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一)校内调整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二)校内调拨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三)出售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自然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使用,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
2、置。(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仪器设备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减少、变动如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无权擅自处置。第三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一)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批。(三)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处
3、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销帐。(四)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XX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第四条仪器设备调拨处置办法各使用单位积压的多余设备须及时填写设备积压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Q(一)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按规定办理审批及仪器设备过户手续。(二)设备调拨后,若转变使用性质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报主管校长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处置。(三)校外调拨应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有偿转
4、让。由于各种原因向校外无偿调拨的设备、物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调拨及资产销帐手续。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申请报废:(一)质量低劣,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性能指标的;(二)耗能高、效率低的;(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四)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五)因污染或腐蚀严重,功能降低危及安全的;(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七)修复的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购新设备价值的。第六条设备报废处置的程序:(一)申请报废的设备,由申请报废的单位填写设备(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二)经主管单位领导(院、处级领导)审核后,
5、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备案、销帐。(三)将设备报废申请表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清仓办公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回收、销帐。第七条在设备报废处置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销帐:(一)申请报废的设备被擅自拆卸零部件的;(二)申请报废的设备被申请报废的单位私自变卖的;(三)申请报废的设备与实物不符的;(四)因人为事故造成损坏,而不能使用的。第八条多余设备调拨和报废设备的出售原则是公开、公平、以质论价,先校内后校外、先国家后集体。调拨、报废仪器设备出售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第九条由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产业和后勤集团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需要报废时除按上述手续办理报废外,所回收的单台设备处理回收残
6、值在100O元以上或单位一次性批量处理回收残值5000元以上的,按50%返还报废设备的单位作为购置新设备款。第十条设备报损处置(一)设备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二)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处理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三)有帐无物的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按照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具体赔偿办法按XX大学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XXX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