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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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关于“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姓名:杨成忠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刘绍彬20100501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了许多的知名商品,使我国的自主品牌在国际舞台上也有了强劲的竞争力。竞争是经济活动的常态,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正当的、有规则的竞争会给经济发展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它要求竞争者之间必须地位平等,同时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则,但实践中,由于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有部分竞争者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破坏了竞争的有序性。知名商品是混淆行为的最大受害者,目前我国对知名商品的法律保护,主要体

2、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该法的规定比较宽泛,对细节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来。所以,对知名商品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就是混淆行为,本文讨论的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就是混淆行为中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典型案例。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主要介绍涉案双方的背景和三级审理法院的审理结果及其依据。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也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介绍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四个构成条件;讨论什么是知名商品及其判定;论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和地域范围问题;明确商品销售时间和在先知名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对本案侵权认定的

3、思考。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知名商品在先知名ABSTRACTSincethereformandopenpolicyhasbeencarriedoutfor30years,Chinassocialistmarketeconomyhasgraduallymatured,andthecommodityeconomyalsohasmadeaquietgreatprogress.Thereemergesmanywell-knowncommodities,anditalsomakesourbrandhasstrongcompetitivenessintheinternationalarena.Co

4、mpetitionisverycommonintheeconomicactivity,whichistheessentialattributeofcommodityeconomy.Theproperandwell-regulatedcompetitionwillplayarolelikecatalystintheeconomicdevelopment.ltrequiresthateverycompetitormustbeintheequalstatus,andcomplywiththebasiclawoffairness,honestyandcredibility.Butinpractice,

5、somecompetitorsviolatetheprincipleofmarketcompetition,becauseofthehugeeconomicbenefits.Thewell-knowncommodityisthebiggestvictimofconfusionact.CurrentlyinChina,thelegalprotectionofwell-knowncommoditiesismainlyembodiedintheAnti-unfairCompetition1.aw.Buttheruleisverybroad,theregulationsondetailsarenotr

6、eflectedwell.Therefore,theresearchonthewell-knowncommodityandlegalprotectionhastheimportantandpracticalvalue.Inunfaircompetition,themostcommoninfringementbehaviorisconfusionact.ThispaperdiscussesatypicalcaseofFERREROv.MONTRESORaboutunfaircompetition.Inthiscase,confusionactexpressesintheunauthorizedp

7、ackagingandupholsteringofwell-knowncommoditywiththeapproximatecharacteristic.Thispaperhasthreeparts:Thefirstpartisbriefintroductionofthecase.Itmainlyintroducesthebackgroundofthebothparties,theresultsandbasisofthree-leveltrial.Thesecondpartislegalanalysis,anditisalsothekeyofthispaper.ltmainlydiscusse

8、sfourelementsofconfusionactwithwell-knownCOmmodities;SUChaswhatiswell-knowncommodityandIhejudgementJhepackagingofwell-knowncommodity,thespecialgeographicalproblemsofupholstering,andtherelationshipofthemarketingtimeandpriorwell-known.Thethirdpartissomeideasabouthowtoaffirmtheinfringement.Keywords:Unf

9、airCompetitionAct,ConfusionAct,Well-knownCommodity,PriorWell-known.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论文作签名:少如冰日期:rtoeI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

10、。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11H导师签名;N必日期”“扑九。8引言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竞争成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正当的竞争有利于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促使企业

11、不断创新,开拓进取,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有了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的竞争,不正当的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多起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案例,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没有确定具体的标准,在案件的审理中认定标准混乱,适用法律不准确的现象屡屡发生。为此,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后,200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意大利费列罗公司(FER

12、RERo)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费列罗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成为解释适用的典型案例,也对解释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二)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费列罗案的案例分析,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认定方法,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从而可以划清依法应受保护的包装、装潢整体形象的特有性与其中某些构成要素的通用性的界限。通过探讨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以及销售时间与在先知名的关系,梳理出本案审理的几点争议,提出问题并进行总结,进而引出自己的看法,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范晓字: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的认定与保护

13、一费列罗案引发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一期,2009,01.(一)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对费列罗案的介绍,讨论本案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分析三级法院作出审判结果的依据。对本案有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评论,指出本案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内容主要有构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条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商品的销售时间与在先知名的关系;最后是对本案侵权认定的思考。(二)研究重点本文中所分析的案例是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混淆行为,所以本文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的构成条件及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上。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对知

14、名商品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院解释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若干规定2O关于与知名商品的相混淆行为的著作比较多,通常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中都有涉及。例如,吴汉东教授著的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邵建东教授著的竞争法学、陈建民教授所著的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及处理等著作都对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行为有所论述,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也与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基本一致,其中的一些看法和观点下文会有介绍。从国际方面看,各国对知名商品的混淆行为都是明文禁止的,就知名商品的地域范围为例,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知名商品的的地域范围要求是“国内共知的”,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93年取消了商品必须在“该法施行

15、区域内“知名才为知名商品的限制。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有一定的规定,但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关于对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仿冒行为的规定还是不够详细具体,实践中运用法律来处理类似案件,也显得有些不够得心应手,所以在立法方面还是有待于完善。2199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发布了关于禁止仿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部分案例简介一、案例介绍费列罗公司为意大利生产巧克力的知名企业,1946年成立,其生产的FERRERoRoCHER巧克力于1982年开始投放市场,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FERRER0

16、R0CHER巧克力取名“金莎”巧克力,分别于1990年6月和1993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注册了“金莎”商标。1984年2月,FERRERoROCHER巧克力采取寄售的方式进入了中国市场,1993年之前都在当时政策允许的免税店和机场商店等场所销售。1986年10月,费列罗公司用FERRERoRoCHER和图形以及其组合的系列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并且将这些商标在其中国境内销售的巧克力上使用。费列罗公司从1993年开始,以广东、上海、北京地区为核心,逐步加大对FERRERORoCHER巧克力的广告宜传,其宣传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内的报纸、期刊、室外广告和对一些商业和体育活动进行赞助,并在国内通过设立专柜的方式在一些大中城市进行销售,其知名度才开始提高,2000年6月“FERREROROCHER”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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