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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新修订版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纪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一、什么是廉洁纪律内涵: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这一部分强调的是:公私。二、关于廉洁纪律的修订情况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
2、,修改18条。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
3、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廉洁纪律修改亮点:九个禁区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一些党员
4、干部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四风”隐形变异出现新情况。对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这一部分内容也是最多,一共27条,一方面,因为实际生活中和它相关的违纪行为多;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把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都罗列到这个地方来了,所以这部分条文最多,也是最值得我们去花功夫学习的。廉洁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在第94条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主要强调了以下九个禁区。禁区一: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增写
5、至第98条)禁区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增写进第104条)禁区三: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6、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中“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增写进第105条)禁区四: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增写至第106条)禁区五: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
7、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增写进第107条)禁区六:“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增写进第109条、Ill条,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为这些群体谋求特殊待遇。禁区七: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8、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福利”增写进第114条)禁区八:“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增写至第118条第三款,将擅自“创建示范活动”或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增写至第118条。禁区九:“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增写至第119条第四、违反廉洁纪律的案例解析在这一部分中,我们主要看禁区四、五:关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纪行为的处理,这次条例特别对这一类群体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强调,体现了党员领导干部管理上的全周期,在职要管,离职或者退(高)休了一样也要管。【案例故事】老李刚从市直单位离职
9、,做生意的同学老朱就找上门来,希望他做一下原单位同事的“工作”,帮忙拉个项目,并劝他,反正都已经离职,没有了公务员身份,不受约束了,更好“打招呼”,况且事后还有协调费,何乐而不为?这种事能办吗?老朱的说法,乍一听似乎有点道理,毕竟离职人员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貌似不再是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党纪法规对离职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离职了也别把自己不当“干部”。这次条例修订特意将这种违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要知道,“职务上的影响”不仅包括在任时的影响,还包括离职以后的影响。此外,刑法第388条之一第二款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作了更详细的
10、规定,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第一款行为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不论是从党纪还是从法律来看,老李如果真的为同学老朱拉生意,向原单位打招呼,事后收取好处费,看似并没有动用自己的职权,实际上却是在利用其原职务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朱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典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这个忙老李千万不能帮。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2014年5月,先后担任过深圳市发改委城市发展处原处长、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原副主任和市投资推广署原副署长的李某辞去公职。2016年8月,深圳市一市政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某公司董事
11、长林某为顺利中标,找到李某帮忙协调关系,并承诺事后予以感谢。李某答应,并找负责这项工作的贾某(另案处理)帮忙,表示事后予以感谢。随后,贾某帮助林某公司中标,林某也按事先商量好的金额给予李某“好处费:2017年底,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李某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流动日趋常态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实属正常。但个别公职人员却把离职当成突破党纪国法捞取不法所得的一种手段,有的与企业老板约定“在职办事,离职兑现”,有的离职后乐于扮演权力据客,一手拉着社会老板,一手拉着在职的领导干部,疯狂敛财。李某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来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李某本人到案后甚至无知地表示:“我收钱的时候不是公职人员,怎么就是受贿呢?”但他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通过打招呼为林某公司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最终,在辞去公职后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实属咎由自取。该案的查处再次证明了“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更给个别在受贿方式上玩花样妄图规避纪法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