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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将样品缩分至IOOO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Og左右。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项目及依据方法表1有机肥料序号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1有机质的质量分数NY/T525-2021NY/T525-20212总养分的质量分数NY/T525-20213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GB/T8576-20104酸碱度(PH)NY/T525-20215总碑NY/T1978-20106总汞NY/T1978-20107总铅NY/T19
2、78-20108总镉NY/T1978-20109总辂NY/T1978-201010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NY/T525-202111氯离子的质量分数GB/T15063-202012蛔虫卵死亡率GB/T19524.2-200413粪大肠菌群数GB/T19524.1-200414杂草种子活性NY/T525-202115包装标识(养分含量、含氯标识、其他)NY/T525-2021GB18382-2001GB18382-2021NY/T525-2021GB18382-2001GB18382-2021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
3、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NY/T525-2021有机肥料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