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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内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市县落实贴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相关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
2、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补助情况,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引导和支持市县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省对市县体制结算补助。第三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实施期限届满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第四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市县统筹、注重普惠、因地制宜”的原则。(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市县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
3、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二)市县统筹。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省级下达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在不超过贴息利率上限的情况下,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三)注重普惠。民贸民品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更多惠及规模较小民贸民品企业。(四)因她制宜。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民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做好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确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4、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省民委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第六条省民委负责配合国家组织认定民贸民品企业,审核汇总市县上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指导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协同省财政厅加强引导资金绩效管理。第七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展审核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各市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本地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报省财政厅、省民委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备案。第三章贴息政策第九条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
5、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一)民族贸易贷款。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承担特定民族贸易供应任务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委相关文件执行。第十条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市县可结合本地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
6、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贴息水平。第十一条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设置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上限等方式,增强贷款贴息政策的普惠性。第十二条民贸民品企业对于同一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十三条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向当地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对省内异地贷款申请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具体承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市县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
7、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并拨付贴息资金。第五章引导资金分配下达第十六条省财政根据年度引导资金规模和各地提报的年度贴息资金申请,研究分配下达引导资金。第十七条引导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企业类型、全年平均贷款规模为分配因素。用公式表示为:某市县引导资金工(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义补助系数)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企业贷款本金金额X贴息率(不高于2.88%)360X贴息天数贴息周期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申请周期内的计息天数,贷款从逾期、展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补助系数每年根据企业全年平均贷款
8、规模、企业类型等因素分档确定,注重体现普惠性原则,加强对规模较小民贸民品企业支持。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补助。第十八条市县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本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民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数据及政策实施情况(详见附件1、2、3)o省民委对市县上报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审核汇总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县民族工作部门对上报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民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基础数据提供省财政厅,用于测算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
9、根据省民委提供的基础数据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省民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30日内,将省级引导资金和自有贴息资金分配下达至相关企业,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参照直达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及本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
10、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企业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会同本地民族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完善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和管理政策,统筹引导支持资金和自由财力合理安排本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出,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金(2018)100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吉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预(2020)832号)、关于明确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预便(2020)11号)同时废止。附:L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相关数据统计表2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提纲3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