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项目库、实施单元统筹主体确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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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复杂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专家在城市更新行动中的技术支持与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北京市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高级智库组织,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城市更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土地及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建设、产业研究、市政交通、风景园林、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历史文化、社会治理、金融投资、政策法律和咨询策划等专业领域,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第

2、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与管理;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推荐、使用与监督管理;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结合本办法成立本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市委市政府城市更新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二)为北京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规划编制、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三)对北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提出咨询意见。(四)针对北京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每位专家每年至少完成一份专项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择优报送市委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城市更新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

3、选用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入选专家应符合以下入选条件:(一)熟悉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政策和首都城市发展战略,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士或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七条受聘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专家一经聘用,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北京市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北京市城市更新咨

4、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彳丑可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第八条受聘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三)定期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具有建设性的专项报告。第九条城市更新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更新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市住房建设委定期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集体会议,集中研讨城市更新工作重大议题。第十条有以下

5、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城市更新项目、重大城市更新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第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一)专家本人主动申请退出的。(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

6、以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从事城市更新相关活动。第十二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推荐专家的信息审核,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专家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制度,支持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生成?口实施,加强政策支持,优化实施程序,规范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

7、更新项目库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确认、谋划储备、协调推动、动态调整、信息查询等功能。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由各区项目库共同组成,包括储备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储备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应调整为实施项目,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管理。第四条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遵从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分类管理、规范运行,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数字赋能、科技支撑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推动项目有序实施。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编制本市

8、城市更新计划并督促实施。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资、文物、园林绿化、金融监管、政务服务、人防、税务、公安、消防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各区入库项目的谋划推进、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库的常态申报、动态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建立本区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究推进项目实施;指定各类入库项目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分类动态管理。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

9、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做好本区城市更新计划的实施推进。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入库项目的分类动态管理、实施推动和政策支持,做好体检评估、项目谋划、政策解答、专家咨询、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各区政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项目体检、谋划、申报等阶段的辅助性、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第七条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北京市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城市更新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科技、商务、交通、统计、水务、人防、园林绿化、民政等部门应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及时推送城市

10、更新项目库管理所需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提升管理效能和便利化水平。第二章储备项目库管理第八条本市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各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社会团体等,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城市更新项目意愿和需求。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项目意愿,反映更新需求。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响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申请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一)属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类型,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更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11、符合区域发展定位。(二)项目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明确。(三)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完成资金匡算。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一)网上申报。统筹、实施主体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项目信息。统筹、实施主体应当对填报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项目库管理相关工作。(二)联合审查。属于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项目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民政、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开

12、展项目联合审查。属于区域综合性项目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纳入项目库管理。属于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项目库。跨区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应纳入的区级项目库。(三)入库确认。经审查,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入库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发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已经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项目,无须进行网上申报,应当由该类项目的

13、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直接导入或录入城市更新储备项目库,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发入库通知书。第十二条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及时将项目入库审核结果告知申报主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可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下载打印入库通知书。第十三条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入库通知书中确定的项目类别,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推送至相应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管理,具体包括项目日常管理、定期查验、信息维护、出库管理等事项。第十四条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为入库项目提供以下专项服务保障,推动

14、项目谋划、生廊口实施。(一)靠前服务。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针对统筹、实施主体提出的更新需求和诉求,提供政策答疑、资源梳理、流程细化、方案建议等服务;彳罚首、乡镇政府根据相关主体申请,做好项目涉及的议事协商平台搭建工作。(二)专家咨询。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组织城市更新领域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更新内容方式、设计方案、施工工艺、绿色建筑、智能建造、成本测算、资金筹措、业态布局、公共关系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技术性支持。(三)联合会商。各区政府定期组织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听取统筹、实施主体意见建议,市、区相关部门针对项目

15、实施进行会商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实现互认,作为推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手续并联办理的依据。第三章实施项目库管理第十五条储备项目取得统筹或实施主体确认文件,规划、功能业态及监管要求等基本明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项目调整至实施项目库进行管理。第十六条各区政府应当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计划。(一)落实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及准入标准,项目产业业态、用地及建筑规模需求、规划指标等符合相关要求。(二)涉及未登记建筑和过渡期政策的项目,应明确未登记建筑处置的有关

16、意见和产业业态符合过渡期政策的有关意见。(三)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更新目标及更新过程符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条等有关要求。(五)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能够实现开工。各区政府应当组织区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拟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统筹、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计划管理要求完善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信息系统。第十七条各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城市更新工作目标和分解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区城市更新计划,明确本区彳王务总量、落地项目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实际,编制本市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计划实行动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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