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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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区政办函(2024)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29日福绵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收收益的管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确保入市集体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以下简称为入市集体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入市成本、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收益平衡再分配金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入市集体收益为入市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是该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民规(2021)2号

3、),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发挥监督入市集体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作用,对全体村民负责。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福绵区行政区域内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第二章收益分配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入市集体收益,应当拟定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当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分配

4、方案应包含预留不少于70%的入市集体收益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部分可分配至本村集体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入市收益可用于集体成员社会保障、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发展二三产业等事项的必要内容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第七条下列人员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所获入市集体收益享有分配权:(一)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及成员后代;(二)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领养手续,户口己迁入本村的人员及成员后代;(三)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五)户口已迁出的专科教育及以上在校学生;(六)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科

5、教育及以上毕业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发布的成员认定登记基准日之前回村办理落户手续的;(七)义务兵、士官的现役人员(己纳入军官系列的除外);(八)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应根据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在入市民主决议表决后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入市民主决议表决前去世的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第九条不属于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籍在该经济组织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依当地风俗习惯或者村规民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可适当参与分配入市集体

6、收益。第十条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形分配问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村集体实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后确定。第三章收益管理、使用第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第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第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

7、益归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辅助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管理,也可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第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进行投资、使用、分配时,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经民主决议(议事)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分配方案存在纠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预留相应比例分配资金(不低于10%),在取得合法的处理意见或决定生效后,再进行分配。第十七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收益,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

8、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第十八条村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收益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资金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活动发展生产壮大村集体经济,可用于改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农村公共服务,以及教育奖励、贫困户和老年人补贴等民生项目的支出。第十九条村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入市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区、镇两级资产抵押等方式,分期分批拆借到区、镇两级政府,定向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民间

9、借贷等高风险业务。拆借到区、镇两级政府,资金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保集体资金保值增值。第二十条村以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应将不少于30%的再收益按股份分红,其余可维持组织内日常运行。第四章监督责任第二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二条镇人民政府与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区、镇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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