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
2、在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的推动作用。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使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二)工作目标。2018年年底前,全县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框架基本建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信用合作初见成效,部门和行业间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2020年年底前,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3、健全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良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二、重点任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1 .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制度。各部门要依托县电子政务设施,对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依照相关标准,形成本级、本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 .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省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不断完善功能,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逐步扩大信用信息覆盖面,发挥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枢纽作
4、用,为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县发改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3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
5、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O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4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各部门应将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
6、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县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5 .认真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部门单位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按照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确立的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使用,并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O”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其
7、中,涉及企业的名单信息,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O发布。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黑名单信息提供给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参考使用。(县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6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厚道鲁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
8、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表扬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各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和诚信典型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O”网站进行公示,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团县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7,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视情况实施“绿色通
9、道”和“容缺审批”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8,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
10、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9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运用“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县发改局、县人行、县税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10 .对重
11、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重点包括四类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
12、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县发改局、县人行牵头,县金融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安监局、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I1.强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措施:从
13、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4、。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状况作为干部职务任用、岗位聘用、考核、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系列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失信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2 .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在政府、部门网站以及“信用中国O“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O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
15、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期货、保险等服务。(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3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提高行业公信力。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并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
16、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4 .引导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区域、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5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