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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进一步提升路域环境水平,建设美丽公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桥下空间是指公路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桥下空间管理包括桥下空间保洁、桥下场地管理、桥下绿化管养、桥下空间公用养护管理和设施管理、桥下空间公共设施管理、桥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以及所有危害桥梁结构安全等行为的管理。第三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督促相
2、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落实相关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工作,确保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符合安全和防火及其他管理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对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增加安全投入,统一规划安装监控设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防护设施、桥下排水设施等安全保障设施,加强例行巡查和监控管理,并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台账资料,依法监督公路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第四条在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桥下空间实施保护性利用,遵循“安全至上、统筹规划、公益优先、权责分明、属地为主”的原则,合理利
3、用桥下空间。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首先用于绿化和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场所;小型汽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益性利用。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开发。第五条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的,或者停(堆)放、装(卸)载危险物品的。(二)设立洗车、修车、加油、商业、餐饮、娱乐、集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设施的。(三)用于生产、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的。(四)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沟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损坏的,以及其
4、他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行为的。(五)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相关设施和附属物的。(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摆摊设点、乱开乱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对桥下空间实施保护性利用,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公路桥下空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利用公路桥下空间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抢修、消防等要求。(二)公路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监控、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以及安防等设施,并满足排水要求。(三)用于停车场的,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场内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
5、。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防碰、防擦设施,出入口应设置限高防撞设施和标志。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四)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第七条按照“一县一规划”,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可以利用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组织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专家编制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合理利用规划,报市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组织联合论证,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利用桥下空间。第八条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
6、和个人,应根据县(市、区)桥下空间利用规划,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属地乡镇政府(街道)签订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三方协议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和消防公安部门备案。三方协议中应明确,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桥下空间利用公示牌,公示利用面积、范围、用途、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电话。第九条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第十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公路桥下空间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腾退和撤出。第十一条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监管,监督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桥梁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普通国省道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