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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分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维护分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股份有限公司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分行案件防控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案件的定义标准参见上海分行涉刑案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完善案件防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分行内各机构负责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件防控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秉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理念,着力提升案件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三个零
2、”的要求,即:以零案件为目标抓防控、以零违规为目标抓执行,以零容忍为标准抓问责,全面提升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分行设立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行有效开展案件防控工作。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分行行长副组长:分行协管法律合规部的行领导成员:分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第六条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在案件防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总体制度,推动分行案件防控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分行各级管理层案件防控职责及权限,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分行案件防控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必须参会,确无法参会的,由代
3、为履行职人员参会,案件防控办公室对成员的参会情况进行登记;(四)审定分行案件防控重大工作计划;(五)向分行传达并组织贯彻落实外部监管机构和总行案防办公室相关工作任务、精神及具体要求;(六)审核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报告;(七)考核评估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有效性;(八)其他应承担的职责。第七条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下设案件防控办公室。作为分行案件防控工作牵头部门,并对分行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案件防控工作,办公室设在分行法律合规部。根据分行案件防控工作需要,由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不定期召集会议组织推动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有效开展。会议召开时,常务成员单位必须出席。遇紧急情况,案件防控办公室任
4、一成员单位负责人可直接要求开会议。案件防控办公室组成主任:分行协管法律合规部的行领导常务成员单位:法律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保卫部、纪律检查办公室。成员单位:除常务成员单位外的分行其他部室。第八条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一)拟定分行案件防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及落实案件防控工作决策和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分行案件防控形势,确定案件防控工作重点;(四)督促分行各单位切实履行案件防控职责,确保案件防控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件防控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件防控工作培训;(七)结合自身经营
5、管理特点,分析把控薄弱环节,关注同业案件风险隐患,参考同业成熟案防经验,动态进行制度流程制定与完善;(八)加强对各类业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风险易发点、违规操作等情况的分析识别,确保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制度、流程、职责及所授权限之内;(九)分行部署的其他案件防控管理工作。第三章制度与质量控制第九条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业务制度和办法。业务制度和办法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条建立制度后评价体系,对各项制度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十一条建立并完
6、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十三条制定符合分行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有效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并自觉举报日常工作中的
7、违规倾向和线索,强化员工参与案件防控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行为管理第十六条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件防控培训体系,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内控合规培训及合规文化教育。第十七条秉承“查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案件防控原则,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件防控管理范畴;(二)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
8、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通过检查,查找案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总结经验,实现以查促防。第十九条采取多种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并注意结合对基层网点的突击检查。第二十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措施、目标期限和相关责任人,对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与督促。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业务条线管理、合规管理、内审稽核等负有检查职责的部门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案件防控工作自我评估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每年组织开展案件防控工作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指标,以促进全行案件防控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第二十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有效的违规及案件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认定与追究,严肃处理违规失职人员,发挥违规惩戒的警示作用,并将相关问责情况按时报送监管机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