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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第六
2、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一)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
3、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4、召开。第十三条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