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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4年“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辖区渡运安全形势稳定,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和对重大方略要求,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推动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各方责任落实,推进渡口渡运规范管理,稳步实现渡口渡运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目标,切实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活动时间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三、活动主
2、题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四、活动内容(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增强渡运安全的责任感。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涉水、有船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和壮族自治区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等文件的精神及要求,把水上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抓好渡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责任”,进一步落实乡镇渡运安全属地管理责任。1
3、.渡口所在乡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渡口渡运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经费,配备落实渡运安全管理专门人员。2 .各涉水乡镇要排查是否按规定配备渡工,是否落实农村公益渡口船员工资,保障农村渡工待遇,切实稳定渡工队伍。(二)强化管理水平,不断推动渡运安全高质量发展。1.提升渡口管理,建设规范“好渡口”。(1)县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核查已审批渡口是否按规定明确了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内容,对未按规定明确有关事项的,应重新发文明确。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已停用或渡运量不大且符合撤销条件的渡o各涉水乡镇要全面核查已审批渡口是否配备
4、了专门管理人员,未配备的,要予以配备,并建立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名册,保持动态更新。(2)县交通运输局、各涉水乡镇要全面核查现有渡口是否按规范标准建设码头引道、坡道及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在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是否按要求标识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3)各涉水乡镇要全面核查现有渡口是否按规定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了公告牌,公告牌是否包含了渡口名称、区域、路线、守则、渡运时段、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4)各涉水乡镇、县交通运输局要分别核查现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责任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需建立或修改
5、的,应对照职责及时建立或修改一亲7Co3 .加强渡船管理,打造安全“好渡船”。(1)县交通运输局要核查持有运营资格(或备案)的渡船的数量、运营状态等情况,定期对渡口渡船营运情况进行汇总更新;加快渡船更新改造,推广安全、环保和智能的渡船标准化船型;严格撤渡后渡船的跟踪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渡运,推动渡船营运人对达到报废年限、船况极差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渡船实施拆解报废。(2)县交通运输局要分类核查现有渡船数量、持证、营运等情况,加强对各渡船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船舶所有人按要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船体或者车辆
6、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要督促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要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渡船的维护保养,杜绝渡船“带病”运营。(3)县交通运输局、船检管理机构要联合推动各渡船按照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统一渡船着色标识,规范专用信号标志,鼓励夜航渡船实施船名船体亮化,提高渡船航行会遇辨别能力;督促各渡船规范配备合格有效救生、消防设备,分类存放在易取处,标识存放位置,保持随时可用,规范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并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救生消防设施设备。(4)船检机构要对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在定期检验时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严把
7、渡船检验关,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渡船检验发证。4 .规范人员管理,培育过硬“好渡工”o(I)县交通运输局要对渡船配员情况开展检查,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严格按要求配备持证合格船员,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应责令停航。(2)各涉水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常态化核查现有渡口营运人是否参加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渡口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督促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及时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3)各涉水乡镇、县交通运输局要掌握各渡船船员是否参加过每年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情况,乡镇应督促未参加过的渡船船员开展相应的培训。5 .规范渡运安全行为,完善渡运“好管理”。(1)县交通运输局、县农
8、业农村局和各涉水乡镇要结合各自职责,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抓好“六严格五禁止”规定性和“三引导”导向性工作落实。严格执行恶劣天气下禁限航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严格遵守避碰规则要求,杜绝抢航或者强行横越等不安全行为;严格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严格实行人车分流、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车辆过渡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其他人员;禁止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渡运;禁止违规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禁止乘客与大型牲畜混载;禁止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等;禁
9、止在渡运水域内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引导过渡乘客(车辆)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候渡、过渡;引导乘客规范穿戴救生衣乘船过渡,推广穿戴脖挂式泡沫救生衣;引导渡船配备甚高频对讲机。(2)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加大渡运“打非治违”力度,要坚决取缔未经审批许可私设营运的渡口;及时查纠渡船在渡运水域违规临停临靠行为;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违规夜航、违规载运车辆、违规载运危险货物或禁运货物、配员不足、酒后驾驶、超航线航行等行为;严厉打击涉嫌使用非营运性游艇、农(自)用船、渔业类船舶、“三无”船舶
10、非法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3)各涉水乡镇要加强组织,对未编制完善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未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未按要求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的,要以“渡运安全月”为契机抓好落实。(4)各有关部门要精准开展水上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渡口(码头)建设标准,核查渡口引道、码头上落客(车)设施、交通便(栈)桥、浮桥、临(亲)水平台等设施是否存在水上安全风险和隐患;重点排查渡
11、船是否适航、适装,特别是载车渡船是否依规载运,配备的渡船船员是否适任;县农业农村局要重点核查水上捕捞作业、水产养殖点是否对通航安全影响,排查是否存在商渔船碰撞风险、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及库区新兴的休闲渔业活动风险问题。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分别制定措施进行管控和整治,不属于职能范围的要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按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挂牌督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强化闭环管理。(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水上安全宣传浓厚氛围。1 .各单位要认真汲取贵州省六盘水“918”客船侧翻事件以及平乐“22”渡口交通事件等教训,举一反三,
12、组织渡口运营人、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过渡群众深入开展典型事故、隐患剖析和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确保警钟长鸣。通过采取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册等多种方式,深入涉水区域开展渡口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文明乘船、有序登离船等安全常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2 .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学生渡”安全宣传教育。各涉水乡镇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农(自)用船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乡镇、职能部门结合“渡运安全宣传日”多途径多方式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溺水宣传,大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安全”的社会氛围。五、活动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涉水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13、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将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把“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和“三管三必须”的重要要求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履职,对照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二)抓好问题整改,注重实效长效。各涉水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2023年自治区、市安委会综合检查和考核巡查组对检查巡查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四个规范”逐一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按照职责分别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
14、资金。县交通运输局、各涉水乡镇要结合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渡口渡运风险管控“一渡一策”,制定“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清单”,加强风险防控,防范“小渡口大风险”;建立“一患一档”,坚持动态排查渡运安全隐患,加强闭环管理。各涉水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丰富活动方式,力求达到以短期促长期的效果。(三)加强信息报送,提炼经验固化成效。“渡运安全月”活动成效将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请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提炼经验固化做法,并于2024年4月8日前将“渡运安全月”活动总结和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印发的渡口审批文件、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名册、问题清单、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清单等相关信息报送至县交通运输局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