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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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XX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中央、省、市驻XX单位使用县级财政拨款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按照县级财政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2、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因故未执行,且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年终仍未执行完毕的资金。第五条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第六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第七条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项目结转

3、结余。第八条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第九条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支出预算。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第十一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县级财政预

4、算安排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第十二条县级财政性资金结转后,应按原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仍未用完的资金,全部收回县财政且不再安排。第十三条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中央、省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提高

5、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一)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谋划,提高项目成熟度和质量,编实编细预算,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二)结合项目的执行特点,合理测算和规划资金需求,不具备支出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编制分年度预算。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项目,要充分考虑资金当年实际可执行时间。(三)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针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于需要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采购手续。(四)对于年度中预计无法执行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向县级财政申请交回。如需在以

6、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申报预算。(五)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加快结转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第十五条县级财政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加大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和调度。(一)定期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按一定比例收回,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额收回。(二)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规模。(三)针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核减部门(单位)预算规模。(四)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结合部门(

7、单位)财政代管资金规模和结转资金情况等统筹安排年度预算。第四章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第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与部门(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就预算指标、资金支出情况进行核对,对属于清理收回范围的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收回指标。第十七条对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单位实有账户等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建立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收回,部门应组织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缴入国库。第十八条切实加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和管理,历年结余资金应严格遵守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依

8、规及时缴入国库。第十九条清理和规范现有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第五章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缴回的,县级财政从以后年度的预算中扣回,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控制该部门的预算资金。县级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第二十一条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以及突击花钱、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合理开支等形成损失浪费的,县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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