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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协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公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公开。负有公开义务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职责不再由其他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公开。
2、第三条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四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五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
3、意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第六条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局属单位的意见和依据。第七条征求意见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第八条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九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不同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决定。第十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纪检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予以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