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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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下简称“农村公墓”)的维护管理,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墓是指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第三条在县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农村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政府出资建设的农村公墓资产,由县民政局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维护管理。社会资本建设的农村公墓,依照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墓理事会进行维护管理。第四条县民政局、属地乡镇人民

2、政府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公墓维护管理。(一)县民政局负责公墓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和督促检查乡镇公墓入葬台账、收费、骨灰入葬公墓率、规范安葬、环境卫生等方面内容,并对审核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协调解决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汇缴全县公墓维护管理费。(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研究部署本辖区内农村公墓维护管理工作,积极动员引导居民群众将骨灰全部入公墓安葬;代收代缴本乡镇公墓维护管理费,落实公墓管理员,支付管理员报酬;加强对公墓管理员的管理和考核,防范和制止农村公墓维护管理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乡镇民政业务负责人负责牵头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具体工作;按月收集汇总本辖区农村

3、公墓入葬公墓台账、维护管理费台账;督促指导所在地乡镇、村公墓管理员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工作;对所在地乡镇、村公墓管理员进行考核。(四)乡镇、村公墓管理员负责具体做好公墓维护管理工作,与逝者家属订立书面服务合同,开具维护管理费票据,收取费用并缴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填发安葬证明,安排墓位(格位),发放刻字碑石,建立入葬公墓台账,告知逝者家属应注意事项,规范入葬公墓行为。做好墓区环境卫生保洁,原则上每月至少整体清扫一次,维护保养公墓内绿化植被、清除杂草等。新入葬墓穴须在一周内做好保洁工作。第五条在县行政区域内安葬的骨灰应统一安葬在公墓内。第六条农村公墓管理要求。(一)应严格遵守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统一使用卧式墓碑,禁止在公墓中设置立碑,禁止将公益性公墓变更为经营性公墓。公墓应整洁、规范、有序,骨灰安葬在选定穴(格)位,不得擅自改变墓穴(格位)位置和规格,碑石安放不得抬高和改变方向。禁止违反墓区管理规定在公墓范围内焚烧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公墓性质、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依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墓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明确公墓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公墓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及时

5、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接受县民政、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农村公墓实行免费安葬(放),只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墓一次性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1400元/穴,骨灰堂一次性收取20年维护管理费500元/格。对下列对象免收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费:(一)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第八条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的维护管理费,每月集中汇缴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

6、专账核算农村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县民政局每月对乡镇维护管理费用进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所在乡镇农村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日常维护、附属设施建设等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三)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九条乡镇、村级公墓管理员的聘用与待遇。(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聘用乡镇、村级公墓管理员。原则上,琴江镇镇级公墓聘用两名公墓管理员,其他乡镇级公墓聘用一名公墓管理员,村级公墓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聘用,一名公墓管理员负责管理一个或多个公墓。(二)公墓管理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度,根据年度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

7、核不合格的不再聘用。按乡镇级公墓每个点每年管理人员工资100OO元、村级公墓每个点每年管理人员工资6000元、村级骨灰堂每个点每年管理人员工资3600元的标准,核定各乡镇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总额,公墓管理员工资从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工资发放按照基础工资加绩效的方式执行。(三)乡镇、村级公墓管理员的具体人员、人数及工资待遇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统筹全县情况后批复各乡镇执行。公墓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可视形势发展动态调整。第十条县民政局、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墓日常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之前有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第十二条列入政府重点工程项目需迁移骨灰到乡镇、村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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