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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开阔视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适应环境和实践创新的能力,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二校园学习经历”是指在校本科学生经二级学院、学校选拔,到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经历;“访学学生”是指本校在校本科学生到国内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章学生选派第四条由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情况先行联系国内相关高校,初步确定拟派学生名额、访学专业等,报教务处备案。第五条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访学备忘录,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与对方接收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二级学院选派的学
2、生应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学习成绩优良,能顺利完成在接收学校的各项学习任务。第七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级学院应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择优选取,并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第八条二级学院将初选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接收学校教务处。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九条对照双方学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由访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帮助访学学生落实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原则上要求访学学生每学期修满与本校教学计划相等的学分数。学校认可访学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认可接收学校出示的访学学生学习成绩单及有关学习证明。第十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交流学
3、习。确因某种原因调整了专业,而本校又无相应专业与其对应时,则按其原就读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第十一条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修读学分数低于接收学校同班学生应修读的最低学分数时,经本校任课教师或开课二级学院确认,学生在接收学校所获学分的课程内容与本校相关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类似,本校承认其所获学分并按相应的成绩转换标准予以换算、记载;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则可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予以换算、记载。学生申请课程兑换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相关工作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对申请兑换的课程做具体课程转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修读学分数大于等于接收学校同班学生修读的最低学分数
4、时,学生可申请整体学分认定,即其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的修读学分数相当于其在本校对应学期的应修读学分数,学生回校后填写XX学院学生国内交换学习学分审核表,经二级学院教学办审核、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教务管理系统内不再对申请整体学分认定的课程做具体课程转换,毕业审核采用手工操作。第十三条学生申请整体学分认定的,如其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存在以下情况,则需回校后重新修读该课程:(-)修读的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二)未修与本校相应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三)学位课程未达本校学位课程要求;(四)其他应回校重修的情况。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访学学生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接收学校进行日常管理。学生在访
5、学期间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可由接收学校出具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说明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本校酌情进行处理。第十五条选派访学学生一经确定,应按要求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能中途放弃。若双方学校一致认为访学学生不适合在接收学校继续学习的,访学学生可返回本校继续学习。第十六条派出二级学院要指派辅导员与访学学生保持联系,进行学业指导。第十七条访学学生因病可在接收学校所在地指定一家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结构门诊就诊。按照本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访学学生学习结束后凭教务处访学证明、本人就诊收据、费用清单及病历等,到学校门诊部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八条访学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6、处理。第十九条访学学生发生的住宿费、教材费、押金等费用,由其本人承担。第二十条访学学生在完成“第二校园学习经历”后,应按学校规定立即返校报到。对逾期不返校报到者,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访学学生享有本校在校生的各项权益。访学学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现象的,在访学结束后,可获得本校颁发的“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第五章经费资助第二十二条访学学生学费按本校标准向学校缴费。根据本校与接收学校签订的访学备忘录,由本校向接收学校交纳学费,如有差额由本校补足。第二十三条学校资助访学学生每学期以不高于火车硬卧标准的往返路费一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本着方便学生的原则,由双方学校协商解决。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