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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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文件鲁证发字(2013)19号关于印发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部室、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子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主题词:计划财务协同分成指导意见通知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2013年2月1日印发附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协同收入分成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客户服务联动机制,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和模拟市场化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本办法为业务协同利益分配的指导性意见。鼓励各参与单位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项目参与程度和贡献另行协商合作分成方案,并以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加以确认。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执行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业务协同”包括:(一)分支机构开展的大投行类、资产管理类、固定收益类、信用交易类、期货类、基金管理类、直投类及国际业务等。(二)各业务部门开展的经纪类业务和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其他业务。(三)分支机构间协同开展的各类业务。第二章收入分成第四条业务协同收入分成的指导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参与各方的合理权益。(-)投入与收益对等原则。谁投入大、谁主

3、导、谁承担风险大,谁应该享有更多的收益。(三)职责量化、工作留痕的原则。根据业务流程量化参与程度,所有参与工作留痕,根据工作情况确定贡献。(四)市场化原则。鼓励利益双方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市场化形式协商确定收益分配,不断探索收益分配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五)鼓励创新原则。对于超出本指导意见范围的创新型业务,在激励力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第五条根据业务承揽、承做情况的不同,将协同业务分为独立承揽项目和部门协同项目两类。(-)独立承揽项目分支机构发掘业务线索,并直接进行项目的推进,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公司作为业务主办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确认为独立承揽:1、未经业务部门现场参与,即签订

4、业务合作协议或明确公司作为业务主办人的项目。2、业务部门的工作仅限于从专业角度评判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由分支机构促成的O(二)部门协同项目分支机构提供业务线索,业务承做部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提供相关协助,双方共同努力确保项目的达成。存在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确认为部门协同:1、需要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协助,并支付相应费用的。2、客户对保荐代表人资质、公司资质等有明确要求,且承揽该项目必须依赖保荐代表人资质和公司资质的。3、公司领导给予业务支持的项目。第六条各类业务协同以为公司创造的净收入为基数进行分成。第七条分支机构参与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指导比例详见附件(一)资产管理类业务1、已

5、成立的金泰山、金泰山2号以及锦泉汇金等产品的收入分配方案继续执行。2、新成立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分配:项目类别管理费收入分交易佣金收入和业绩报酬分成比成比例交易量分成比例例常规通道型50%100%20%主动管理型40%60%20%客户融资类40%100%对于其他复杂类业务或产品,在具体项目启动之前,鼓励利益双方通过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协商确定各项收益分配。各项业务产生的资产和交易量均计入分支机构考核。3、A单位开发客户和项目,B单位提供资金,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运作的三方协同业务,业务收入原则上由三方平均分配。(-)信用业务1、佣金收入全部作为分支机构收入;2、利率超过证金公司转融资利率的利息

6、收入全部作为分支机构收入。(三)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备注独立承揽项目30%-40%具体比例视参与程度相应增减部门协同项目5%到20%有协议支出的,实际收入分成比例应扣除协议支出比例;协议支出比例超过25%的,无收入分成。(四)固定收益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备注独立承揽项目30%-40%具体比例视参与程度相应增减部门协同项目10%-30%有协议支出的,实际收入分成比例应扣除协议支出比例;协议支出比例超过25%的,无收入分成。(五)场外市场类业务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承揽和承做项目50%(六)期货类业务(与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期货IB业务80%公司发起的产品销售

7、60%期货公司发起的产品销售40%(七)基金类业务(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分成比例交易佣金收入和交易量分成比例通道类业务60%100%基金等产品代销业务执行目前的基金分仓模式(八)直投业务(与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独立承揽项目10%部门协同项目5%(九)国际业务(与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协同)项目类别分成比例QFIKRQFII20%-60%齐鲁国际控股经纪类100%齐鲁国际控股投行类参照国内投行类(十)分支机构按公司规定具备业务资质和条件后,独立开展承揽、承做等工作,业务部门除了按统一标准进行立项、质控等方面的把关外,不参与其他工作的项

8、目,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60%至8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第八条业务部门之间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指导比例(-)业务部门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超过资金成本的利息收益部分,协同部门可按照30%-7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其中,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与公司按考核办法规定再进行收入分成。(二)业务部门开展经纪业务项目类别分成比例独立承揽项目独立引进经纪业务客户,仅需要提供交易通道,不需要分支机构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70%独立引进经纪业务客户,需要分支机构提供后续维护和服务50%部门协同项目提供项目信息并进行首次引荐10%共同开发30%-50%()分支机构客户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报告支持

9、的支持内容研究所分成比例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报告的40%需要研究所提供专项研究报告和其他直接咨询等支持的50%(四)投资银行总部承揽承做“新三板”项目或区域性股权市场项目的,按照到账净收入的40%参与收入分成。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全部作为投资银行总部的奖励,无需再与公司进行收入分成。业务种类收入分成比例承揽承做推荐挂牌业务收入10%30%(五)业务部门与资产管理分公司协同开发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收入分成比例。其中,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银行总部分得的收入,与公司按考核办法规定再进行收入分成。公司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单位可根据收入分成先行提取20%的奖励。(六)业务部门在与其他

10、部门的业务协同中,除按统一标准进行立项、质控等方面的把关外,不参与其他工作的项目,原则上按照20%的比例参与收入分成。(七)业务部门开展其他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执行。以上详见附件l-20第九条分支机构间协同开展的各类业务合作销售产品的业务,按销售金额分配收入;客户开发业务,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的办法分成。第十条本指导意见未明确的其他业务,由计划财务总部组织经纪业务总部和相关部门及时协商确定。第三章成本分担第十一条大投行业务和香港子公司以外的业务协同,直接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的规定切分收入。其中期货IB业务继续执行目前办法。第十二条齐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按

11、照分支机构分成收入的40%,考核扣减本公司收入。第十三条大投行业务(一)投资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收入分成视同协议支出,承担比例如下:项目类别分支机构收入分成比例视同协议支出的比例独立承揽项目30%-40%分支机构分成的40%部门协同项目5%到20%分支机构分成的40%(二)固定收益总部对分支机构的收入分成视同协议支出,承担比例如下:项目类别分支机构收入分成比例视同协议支出的比例独立承揽项目30%-40%分支机构实际分成的50%部门协同项目10%-30%(三)场外市场业务部按对分支机构和投资银行总部的奖励金额承担成本或减少收入:项目类别收入分成比例奖励比例承揽项目50%净收入的10%承做项目50

12、%净收入的10%承揽项目(投行)净收入的10%承做项目(投行)净收入的30%第十四条在业务协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客户维护费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承担。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参与大投行业务协同专项费用继续执行公司关于对分支机构大投行业务协同进行专项费用支持的通知的规定,对分公司下达的大投行项目承揽任务指标,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核定专项费用额度。第十六条公司领导承揽且应参与分成和奖励的项目(-)按照分支机构参与业务协同的收入分成办法计算收入分成和奖励。该奖励单独核算,可用于个人培训经费、项目承揽营销费用、个人奖励或用于激励公司经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员工(-)公司领导承揽项目所发生的

13、费用,从上述奖励中列支。(三)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企业文化部、各办事处应协助公司领导按规定完成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流程、工作记录以及备案等工作。第十七条公司领导、办事处给予业务支持但不参与分成和奖励的项目(一)所发生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由业务部门承担。上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招待费、礼品费用、车辆费用等。(-)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企业文化部、各办事处应协助公司领导记录为大投行等业务支持发生的费用,并单独报销(如统一结账的应单独注明),经大投行等业务部门会签后,计入项目成本。第四章业务协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各单位参与业务协同分得的收入,可根据2013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规定提取奖励。

14、第十九条如公司出台专项奖励办法的业务,可按照就高原则选择提取奖励。第二十条各单位提取的奖励可将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营销费用,用于协同业务组织和渠道开拓,其他奖励随工资发放。第二十一条如因业务部门不作为、不积极配合或者认为项目不具备可行性,而导致该项目被其他券商获得并运作成功的,要视情况对业务部门给予考核扣分、扣减收入等处罚。对因严格风险和质量控制,以及为将有限的资源投向把握更大的项目(如直投)而放弃的业务,应免于处罚。第五章业务协同工作职责和流程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在业务协同中的职责(一)对分支机构推荐的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按照公司和业务部门的内部决策机制、程序,配合分支机构的项目承揽和业务协同事项;(-)指定人员作为业务协同事项联络人,负责处理与分支机构业务协同工作的相关信息,落实和反馈分支机构的业务咨询和后续工作安排;(三)统筹安排业务人员,全力保障分支机构业务协同事项和推荐项目的人员配备,确保协同事项落实的质量和效率。(四)加强与分支机构的业务交流和相关业务的指导,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五)在分支机构所在区域承揽项目时,要在开始承揽前及时告知所在区域的分支机构,同时还要将承揽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区域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在业务协同中的职责(一)设立业务协同联络人。各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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