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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源头管控,做好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等法规标准文件要求,结合贵州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风险预判对象风险预判对象为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二、风险预判内容(一)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五职”矿长资格能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结构、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矿级管理团队是否总体保持稳定,有没有频
2、繁更换管理人员情况。2 .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及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3 .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权责是否匹配。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是否覆盖全岗位、全体人员,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是否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5 .实际投资人和五职矿长权责边界是否符合要求。(二)在建设项目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是否取得经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后,才组织施工。2 .改扩建和技改煤矿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井建设工期、工程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只生产不建设情
3、况。3 .施工方资质和能力、业绩情况,建设方和施工方安全管理职责边界是否清晰,建设、施工、监理等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4 .矿井主要灾害、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保护煤柱情况。5 .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是否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才回采。6 .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是否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高瓦斯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形成瓦斯抽放系统。7 .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是否施工完成永久排水系统。8 .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巷道和胴室施工
4、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是否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9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是否安装矿井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10 .矿井联合试运转条件和手续报批情况。11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是否经验收合格后,才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在淘汰退出煤矿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煤矿是否制定退出方案。2 .退出方案中是否明确生产工作面和生产时限,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以及全矿井封闭时间。3 .是否减少安全投入、降低安全条件组织生产。4 .是否严格按照时限淘汰退出。(四)重大灾害治理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矿井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是否健全、
5、人员配备是否满足需要。2 .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灾害防治设计。3 .煤矿是否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配齐满足地质工作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并组织实施;是否结合实际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数普查或探测工作;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4 .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门防突机构、配备专业防突队伍;高瓦斯、低瓦斯矿井是否配备专业防突技术人员。5 .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正常投入使用。6 .是否测定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认定。7 .突出矿井
6、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叫防突措施;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开采保护层;应当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是否采用;突出煤层是否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8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是否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是否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9 .井下是否存在瓦斯长时间超限、高值超限,一氧化碳频繁超限等情况。10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12 .是否查明矿
7、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是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探放水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钻孔布置、超前距离是否符合规定。13 .是否制定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停产撤人现场处置方案。14 .木料厂、肝石山等堆放场之间、与进风井口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定;井下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5 .是否对所有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五)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是否在采(盘)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时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2 .生产水平
8、和采(盘)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3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是否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4 .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通风,是否违规串联通风。5 .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是否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6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是否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是否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是否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7 .生产矿井是否至少有2个能行
9、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是否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8 .巷道净断面是否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9 .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矿井主要水仓是否分为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是否能够正常使用。10 .胶带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绞车等提升设备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内是否在上部车场按要求安设阻车器,在倾斜井巷内安设挡车栏和跑车防护装置。IL矿井是否有两回路电源线路,矿井的两回路电
10、源线路上是否分接其它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提升机、地面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12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开采工艺和机电设备。(六)生产接续计划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 .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安全煤量是否失调。2 .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是否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生产计划是否超过矿井灾害治理能力。3 .采掘工作面数量是否超过规定。4 .井下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规定。(七)安全监控系统方面,重点研判以下内容:1.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2 .人员定位识别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人员定位系统是
11、否实现井下限员功能。3 .监控系统是否覆盖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安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4 .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并实时上传。5 .安全监控设备是否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是否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6 .是否按规定使用标准气样定期开展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7 .煤矿企业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置。(八)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需要进行重大风险研判的内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三、工作原则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大事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
12、向,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大灾害防治,盯住煤矿生产建设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用好信息化手段,结合煤矿安全风险预警系统统计信息、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综合进行超前分析研判,确定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四、任务分工(一)各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形成煤矿风险清单,每半年向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
13、报告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工作情况及拟在下一个半年周期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计划。重大工程包括矿井采掘计划、各大生产系统调整、通风系统调整、井巷揭煤、采煤工作面安装、拆除、重大灾害治理工程等,采掘计划要明确各采掘工作面名称及工程量。(二)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煤矿风险预判工作,每半年对煤矿上报的煤矿风险清单、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审查煤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汇总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监分局。(三)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煤矿按安全风险研判情况,每半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辖区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辖区煤矿普遍存在
14、及突出存在的安全风险,发布安全风险预警信息,汇总形成辖区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报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可采取正式文件、网络、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发布,应及时告知有关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主体部门,并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情况。鉴(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监分局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制度,对风险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的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要建立处置办法,明确处置内容、处置方式。发现煤矿企业对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整改消除,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罚,并跟踪整改情况。对重大
15、隐患整改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挂牌督办。(五)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可聘请行业专家参加,发挥技术服务咨询等中介组织和专家在监管监察执法中技术支撑作用,明确购买服务范围、标准及程序,严格规范专家辅助执法、技术咨询、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行为。建立完善专家入库出库制度,定期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指导和帮助企业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能力。五、工作要求(一)强化风险意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忧患意识,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解决想不到、管不到、看不到的问题;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解决熟视无睹、惯
16、性思维的问题;还要当心“蝴蝶效应”,及时化解防范煤炭市场变化、采掘接续紧张等带来的系统性、区域性潜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二)突出管控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贵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聚焦重大风险、事故多发、频发、安全方面不放心的重点地区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点企业,科学制定联合执法计划,精准制定“一矿一策”执法方案,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管控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防控措施不落实、管控处置和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三)落实管控责任。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驻地监察分局明确安全风险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