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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规范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过程中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第三条科研合作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并在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有明确的任务或经费约定的科研合作行为。科研外协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部分测试、化验、加工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以及购置和试制设备、购置试验材料、租赁设备和土地等科研协作行为。第四条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由学校统一对外签署,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科研合
2、作合同须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科研外协合同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技术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须上传一表通备案。第五条科研合作合同中的合作单位必须为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明确列出的单位,且经费预算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预算一致,并明确合作单位的执行计划、考核指标、验收方式等具体要求。第六条科研外协合同签订前,须签署大学科研外协有关事项承诺书并提交外协单位相关材料,所在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照项目任务(合同)书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后签订。第七条凡由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笔支出超过3万元(含)以上的科研外协须签订科
3、研外协合同。外协合同的技术任务内容、经费额度要同项目任务(合同)书中规定的一致,并明确协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和形式。合同金额20万元(含)以上涉及招投标的科研外协须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禁止人为拆分合同,规避审批。第八条3万元以下无须签订合同的科研合作,报账前须签署大学科研外协有关事项承诺书,并提供外协单位相关材料,和报销材料一同提交计划财务处备案。第九条同一外协单位的外协合同总额超20万(含)、存在隐患风险的外协须进行实地走访,二级单位、招标与采购中心、法治办和科技处进行部门合议评审。第十条外协合同签订前须在科技处网站对外协合同名称、外协金额、外协内容、外协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第十一条在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权益,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损坏学校声誉的,二级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侵权等不当行为,终止签订、履行合同,并报请学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