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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直属机关等单位创收提成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校党委常委扩大会关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校财政按人员发放季度及年终奖的一切单位。资金自理的单位以及虽由学校负担,但不是按人员发放资金的单位不属本办法所指之列。第三条本办法中“创收”指上述单位在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直接有关的活动中,以及虽与本职工作无关,但需利用在编的人员、学校的资产和其他资源条件的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收入。“创收提成”是指这种创收中可作为单位个人工资资金外收分配的部分。第四条“创收”和“创收提成”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校隐瞒或“私分”。第五条学校对本办法所指单位的创收提成以处和直属科为单位,按其人均可分配数实行累进制的“多得多交”的征缴办法。征缴的款额补入下一年度学校奖金预算总额,统一根本。各种创收提成比例及累进征缴制的基数和各级累进征缴比例每年由校财政领导小组确定并报校长审批执行。第六条受校财政领导小组委托,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XXXX年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