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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扩大公开透明,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实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
2、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条基金会披露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询或复制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第二章披露内容和范围第五条定期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第六条临时披露信息内容是指: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披露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
3、审结束后,应当披露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披露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披露评估结果。下列信息,不予披露:(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S)属于个人隐私;(四)知识产权;(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披露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披露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披露。权利人对是否同意披露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披露。第七条基金会披露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第八条基
4、金会对所披露的本基金会的一切信息负有法律责任。信息一经披露,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基金会不利影响的信息,基金会公开说明或者澄清。第九条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面媒体外,基金会披露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披露信息的媒体。所有披露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第十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应当归档保存。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