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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管理6.1 环境管理机构6.1.1 各级煤炭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贯彻落实并监督管理执行本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环保设施运行、污染源例行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6.1.2 环境保护机构专职人员的编制应根据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具体情况确定,大型矿井及露天矿(含洗选煤厂)宜按3-4人配备;中型矿井及露天矿(含洗选煤厂)宜按2-3人配备;独立洗选煤厂宜按1-2人配备。6.1.3 矿井采煤沉陷复垦规划和露天矿复垦规划,应纳入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并应由生产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协调组织实施。6.2 环境监测6.2.1 污染源监测内容应
2、根据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特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性质、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来确定。6.2.2 工业场地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家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要求;2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和污染物总排放口应分别设置监测点;3污染源监测点应设置采样和测试用的通道(或平台)、电源、防雨棚(或防雨罩)等设施,平台最小宽度应为1m,设计应与相关工程同步。6.2.3 新建产生废水、烟气的生产设施,其排放管道和烟囱上应设置永久污染源监测采样、计量点,并建立明显标志。旧有污染排放源应结合技术改造逐步建立该源的监测采样、计量
3、点。6.2.4 当地下水位受到采煤影响时,应布设地下水位监测井。矿井宜在井田首采区内布置,露天矿应在露天采坑周边Ikm2km范围内布置。6.3 排污口设置6.3.1 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确定。6.3.2 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计量仪器、监控装置、排放监测设施及标识。1废水排放口应设置采样点或在线监测设施,宜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2废气排放口应设置计量仪器、监控装置、排放监测设施及标识。6.3.3 污染源的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GB15562.2)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污染源的排放口(源)、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