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外事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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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事工作条例一、聘请短期理工专家的规定1.短期理工专家指应我校主请来校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十天以上,或顺道邀请来校讲学五天以上的外国专家。2 .上报邀请计划时,应备有已同外宾联系并且对方表示同意的信函,否则不予办理。3 .联系人应在外宾来华前两个月将外宾的简历提交外事处并填写外国人来华审批表和外国理工专家目标管理表。4 .联系人应将外宾来华时间及有关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外事处。在外宾来华期间应安排组织好讲学、参观等活动。5 .凡属我校主请的外国理工专家在我校讲学五天以上,其在华期间的有关费用由我校负担,夫人、子女费用自理。讲学结束后衣时评估上报。6 .凡属顺道应邀来访外宾在我校讲学五天以

2、上的,其在XX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用由我校负担;凡在我校讲学五天以下的,其在XX的一切费用由外宾自理,或由主请单位负担,我校只负责宴请一次。7 .凡是大学院、校长以上职务人员和经我校领导特许的国际知名人士,应邀或顺道来我校访问、参观、讲学,不论时间长短,费用均由我校支付。8 .凡邀请来访项目涉及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合作科研、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生者,均可在经费上予以倾斜。9 .根据外专局的要求,今后凡是我校邀请的短期理工专家,都要实行目标管理,进行效益评估。各聘请专家的院、部、系及有关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要有目的地选好聘请对象,组织好专家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在讲学结束后按照要求组

3、织人员进行效益评估。二、聘请文教专家、老师的规定1.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家名额指标内,根据我校教学、外语培训、师资培养的需要和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和教师。10 聘请专家的重点应放在开设新课程、编写教材、建立声象资料和加强教学薄弱环节上。力戒将外专当一般劳动力使用。11 在教学计划确定之后,聘用单位须详细认真填写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目标管理表,并须提前一学期交外事处。12 外事处将根据拟聘单位提供的教学计划,特色挑选合适的人选,在人选确定之后,办理外国专家和教师来华前的一切手续。落实外宾的接待工作和签署正式合同。13 在外国专家和教师到职之前,聘用单位应

4、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保证按时开课。外宾到职后,应尽早与外宾取得联系,告知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并将外专欲授课的内容、教材、对象、人数、课表、上课地点以及联系人(班长或负责人)名单报外事处,以便于开展工作。14 每学期期中,外事处将会同专家聘用单位联合召开外专教学情况座谈会,了解外专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检查聘用效益。15 专家聘用单位应加强外专的业务工作管理。要求外专根据教学大纲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期末写出工作总结。专家聘用单位应经常不拘形式地了解和询问外专的教学情况和检查教学效果。要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与外专协商改进办法和措施。若发生重大分岐意见应及时告知外事处,以

5、便协商解决。16 每学期结束前,外事处将会同聘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召开效益评估会。按评估表的要求,对评估的项目和内容做出效益评估。17 为调动专家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将在外专、外教中开展评选教师的活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发给证书。18 .按国家文件规定,除教学工作之外,外专的聘请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均由外事处负责。三、出国留学进修学习的规定1.有计划地派遣我校人员出国留学,是加强学校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必须长期坚持。在派出工作中学校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2 .我校出国人员的人选由人事、外事部门根据全校各单位被推荐人员的

6、全面情况,提出初选名单,由校领导研究确定。3 .初步确定的出国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和有关规定的专业考试。通过考试者,将正式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送交外事处存档,以作为正式派出之依据或参考资料。4 .身体条件应符合出国留学的规定标准,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得到健康合格证书。体检费自理。5 .已被录取的出国预备研究生预备期最长2年,2年内不能派出者,取消出国留学预备资格。6 .外事处依据经批准派遣方案和出国留学人员对外联系落实情况,对条件成熟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呈报材料:(1)留学申请表;(2)入学通知书或正式聘请信;(3)国外提供经费的经济担保书。7 .我校出国人员留学协议由校人事处

7、会同外事处负责办理,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填写”出国人员登记卡”一份(由处事处提供)。8 .外事处负责我校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工作。我校出国人员应关心学校的发展,并同学校外事处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汇报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9 .我校公派出国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和进修生的探亲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事处协同人事处解决出国人员家属遇到的问题及困难。10 .我校外事处仅提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XX至口岸地的往返同内旅费一次(出国前、回国后)。凭教委通知书在出国前一个月内领取制装费。11 .我校自费出国人员由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四、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参

8、展等规定1 .派出人员必须符合出国条件,政治可靠,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业务熟练,身体健康,外语能满足工作需要。2 .申请人必须在出国前二至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本人撰写的论文、论文录取通知书、对方正式邀请信等,交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交校外事处。3 .外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出国经费、预期效果、国外资助及以往出国效益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校领导。经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4 .在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出国的任务批件后,由校人事处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5 .申请短期出国人员,出国经费均由申请本人或本单位筹集(如在科研经费中支付,须征得科研处的同意)。6 .对教学和科研中的中青年骨干,以往出国收效显著者,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国外提供出国费用者以及重点学校,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人将给予优先考虑。7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制订活动日程,拟订出访单位、会见人员,着重解决哪些问题的计划。8 .出国人员遇到问题应主动及时反映和请示,要遵守外事纪律,注意安全、保密、健康,保证顺利和良好地完成出国任务。9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汇报,并在半个月内认真写出书面总结交外事处及有关部门。10 .由国外带回因公获得的仪器、器材、资料、图书、工具等物品和接受外宾的礼品,应报告外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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