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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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九条“高等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规定,设立我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第二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第三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教师为主,吸收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具体成员由图书馆馆长和相关院、处领导推荐,报请校领导聘任组成。学校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第四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后换届。委员在任期内如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图书馆会同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提名,报请主任委员审定。第五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职责:1

2、.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图书馆馆长工作报告,审议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年度工作计划;2 .审议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发展规划,向校领导和图书馆提出加强和改进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建议;3 .反映全校师生员工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师生员工宣传学校和图书馆加强和改进文献信息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以加强图书馆与广大师生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4 .根据工作需要,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可委托图书馆和有关委员对涉及文献信息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调研咨询报告,供校领导决策。第六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全委会,以履行第五条所规定的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或全委会。第七条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图书馆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兼秘书)负责与各委员之间的联系和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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