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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双流区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服务,对双流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安全评价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和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产业园区(功能区)按照行业属性、管辖区域,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
2、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技术服务,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在双流区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服务的,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具备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
3、价机构,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细则,应当及时落实。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时,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应不少于2名。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委托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与反映现场勘验(检测检验)人员开展现场技术服务的图像影像一并归档保存。
4、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原因不能将现场图像影像资料留证存档的,需委托单位书面确认。第九条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列明所有项目组成员姓名、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号、专业及工作任务,并由项目组成员签名。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
5、定的安全评价;(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报告;(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十)不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台账。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年度检查法定安全生产许可项
6、目执业行为100%;其他项目执业行为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监督检查机构资质、技术服务合规性、服务从业告知情况、投诉举报执行等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和投诉举报核查中,应如实、准确记录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在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相关平台。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需吊销、撤销机构资质的,应当向市应急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警示约谈制度,督促安全评价机构规范执业行为,
7、健全机构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机制。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从业禁止行为之一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可视情况对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警示约谈,并记录约谈情况。第十四条区应急管理部门将违法失信的安全评价机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将上报资质认可机关进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双流区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第十五条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产业园区(功能区)应建立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监督台账,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抄告、移交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违法
8、线索;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重大违法失信记录”,包括以下情形:(一)因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证明,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资质许可机关吊销或撤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二)被纳入应急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三)被列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四)有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五)拒不接受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拒不整改,被行政处罚的。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情形,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