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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科研评审劳务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评审劳务费的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及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医院财务和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一、评审劳务费管理条例,本规定所称的评审活动,指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类活动。所指的评审劳务费是指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政府部门纵向批准的科研计划,以本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均纳入本院预算的科研评审项目,使用本院财务资金向其他医疗、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发放的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性报酬。本院专家
2、为履行本院职责参加本院组织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二、科研评审劳务费来源:医院的科研专项资金。三、科研评审劳务费管理原则(一)科研评审劳务费是医院为保证正常科研活动所划拨的经费,科研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申请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严禁将经费挪作他用。(二)科研评审劳务费由科教培训部根据组织科研评审的上级部门下发的评审通知,按照评审组专家的职务进行申请评审劳务费,统一报分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S)每日科研评审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8倍。四、科研评审劳务费的使用范围用于科研评审过程支付专家的劳务费。五、科研评审劳务费支付的具体办法(一)按日计算(市外区内专家按1天/次计,市内专家按半天/次计)。(二)科研评审劳务费标准:评审专家专家级别类别标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市外区内专家1600.00(税后)市内专家800.00(按半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