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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处方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入库保管。(三)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计数管理。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妥善保管。(五)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