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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市*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商住区市政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商住区市政工程工程地点: *市东城区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一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商住区A区的道路、排水工程,A区的广场地面砖铺设工程等,详见附件一。 三、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详见附件一四、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 五、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
2、*元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通用条款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 6、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3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市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 方:*市*商住
3、区 乙 方:*市*工程 建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住 所: 住 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4、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5、.10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5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6、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 不可抗力
7、: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录(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
8、单(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
9、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
10、图纸4.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11、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
12、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13、。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
14、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在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