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籍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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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籍管理制度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学生工作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三新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为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

2、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四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

3、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五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凭缴费凭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办理任何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

4、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七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进行,采取个人小结、班级评议、院系监督的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八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依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学生升、留级和重修等依据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九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

5、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十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十一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

6、学术诚信的,学校有权停止授予或撤销其毕业证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十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十三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7、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四节休学与复学十四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十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可根据需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一)因病治疗休养占学期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确认必须休学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十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8、。十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七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第五节退学十八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9、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十九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二十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二十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离校2年内,可向学校申请

10、重修不及格课程。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二十二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二十三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二十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二十五学历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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