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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使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临时用工政策,不断规范临时用工的管理制度,提高用人效益,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求,参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如下:一、临时用工的审批及管理:1.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所需临时用工,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取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聘用临时工的,必须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2 .各单位聘用临时工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用工状况公开招聘,并对所聘用的临时工依法加强教育,严格管理。3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留出一定的岗位在校内优
2、先考虑安置校内聘余人员上岗。4 .临时工岗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备案。二、临时用工的工资待遇:1.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应按劳动法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2,凡用学校事业经费支付临时工工资的单位,其工资支付必须经人事处审批后,计财处方可办理支付手续。擅自使用临时工而未经人事处审批者,其工资一律不得用行政事业费支取。3.需要使用学校行政事业费以外科目支付临时工工资者(含后勤服务集团),必须经计财处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三、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各级各部门领导应以大局为重,从学校整体出发,高度重视聘余人员的合理分流安置工作,积极聘用校内未安置人员,凡临时上岗的聘余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