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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第四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
2、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受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生产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二)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1 .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规模应当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综合决定,但面积原则上不小于IOO亩。2 .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存库(圃)或种子及其他离体材料的设施保存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
3、础。(四)生产基础设施健全,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稳定的技术力量。(A)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第八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和义务:(一)完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二)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S)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库协作,合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活动。(四)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加
4、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势。(五)对收集保存的不涉及品种权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教育。(六)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九条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第十条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按照单位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程序产生。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二)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三)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四)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五)技术人员
5、证明材料;(六)科技支撑协议书;(七)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A)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名称。第十三条规范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命名方式统一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所在地名称或区域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质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整出省级
6、林木种质资源库目录清单:(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保存、建设任务的;(三)管理混乱,导致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丢失的;(四)违规使用资金,挪用资金的;(五)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与外国投资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林木种质资源流失的;(六)不能履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任务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海南省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林木种苗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林木良种
7、生产能力,推动我省林木良种化进程和造林良种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潜力,育种资源丰富、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良种选育和生产推广能力,在全省林木良种生产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筛选和评定后确定的林木良种基地。第三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管理、申请与确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
8、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二)负责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确定、取消,定期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S)指导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及生产,落实相关配套经费;(四)组织开展良种选育、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五)根据全省林业发展的需求调整主要建设树种;(六)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第六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审核和推荐;(二)指导及监督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
9、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S)协调落实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地方配套经费;(四)对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和推广的林木良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根据本省林业生产和社会需求提出主要建设树种的调整建议;(五)负责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技术人员的培训。第三章申请与确定第七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按照基地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第八条申请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自然条件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二)对选育树种开
10、展了系统研究,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树种资源保存完好,档案齐全且保存完整;(S)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75亩且土地权属清晰;(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一定技术力量,林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五)建设与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六)具有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条申报与确定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管理情况、科研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及主要成果等内容),填写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并附基地照片、布局图等图片材料;经市(
11、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后予以确定。第十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命名方式为:单位名称+省级+树种名称+良种基地。第四章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任务第十一条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主要任务是:(一)制定本基地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二)完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生产的良种优先在全省调剂使用;(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四)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
12、集、保存、评价和利用工作,开展林木良种选育、生产、示范和推广工作;加强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良种基地的协作,与科技支撑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科技支撑的内容、责任和义务,实现资源共享;(五)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评价内容对辖区内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年度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地进行检查,省人民政府
13、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抽查,并对基地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资格:(一)经检查和评估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建设任务的;(二)不按要求上报年度总结和下年度生产计划的;(三)生产的林木种子、苗木已不适应当地或者全省林业发展需要的;(四)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的;(五)基地管理混乱,挪用或套取项目资金的;(六)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