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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题目: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及风险防范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以及学术界等普遍知悉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UCP600顺应国际贸易发生的诸多变化,通过对UCP500的修改,旨在是促进信用证业务发展。在信用证包含租船提单条款时,商业欺诈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最终承担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在不影响信用证灵活和高效的基础上保持应有的警惕,防范相应风险。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探讨UCP600租船提单中关于开证行的责任和对租船提单信用证的一系列规定,以及开证行在承担责任的同时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关键词:信用证,开证行,租
2、船提单,风险防范AbstractLetter of credit is an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surance, banking, and academia generally known to a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UCP600 comply with the many changes occurr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rough the UCP500 changes, designed to promote the credit business. In the letter of
3、 credit containing terms of charter party bills of lading, commercial fraud uncommon. This requires commitment to pay the ultimat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ing Bank does not affect the letter of credit on the basis of a flexible and efficient to maintain due vigilance and guard against the correspo
4、nding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letter of credit issuing ban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UCP600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ssuing bank charter bill of lading and the letter of credit requirements, and the Issuing Bank taking responsibility for the use of UCP600 explained
5、 to avoid their own risk to better serve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Letters of credit, The issuing bank charter, Bill of lading, Risk prevention目 录前言11 UCP600关于租船运输及租船提单的明细性规定21.1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及分类21.1.1 定程租船21.1.2 定期租船21.1.3 光船租船21.2 UCP600对于海运提单的公式化规定21.2.1 海运提单的功能31.3 UCP600下的租船提单31.3.1租船提单的定义31.3.
6、2 UCP600下租船提单必需的条件32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52.1关于开证行的定义52.2开证行的责任52.2.1 开证行的一般性责任52.2.2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53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风险73.1 租船提单的性质所产生的风险73.2 租船提单中的“并入条款”对开证行的风险74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对于风险的防范84.1 租船提单中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选择不同术语时的风险防范措施84.1.1 租船合同的定义84.1.2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FOB术语时的风险防范84.1.3 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选择CIF和CFR时的风险防范94.2 在审核租
7、船提单时开证行应兼顾租船合同信用证的内容9结论11致谢12参考文献13III毕业论文前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运输业、保险业、银行业以及学术界等普遍认可的带有某些西方逻辑思想的国际结算规则。现今,运作多年的UCP500已不能适用国际贸易中已发生的诸多变化,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利于信用证业务发展的UCP600,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围内实施。UCP600无论在结构逻辑还是内容上都对UCP500有较大修改,毫无疑问,这些修订对信用证的当事人,特别是银行会产生重要影响。
8、而作为信用证契约的承诺人,开证行就更应该熟悉新惯例,对自身利益进行保护。1 UCP600关于租船运输及租船提单的明细性规定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1.1 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及分类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
9、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1.1.1 定程租船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
10、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1.1.2 定期租船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租船。1.1.3 光船租船光船租船也是一种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只把一条空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场上很少采用。在租船运输方式下,因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挂靠港口,所以通常是采取租船合同形式为依据。1.2 UCP600对于海
11、运提单的公式化规定UCP600第20条用繁琐列举的方式对海运提单进行了公式化规定。其庞杂且令人费解的关于提单的规定完全可以用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来理解,即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收受或者装船,并由承运人据以在目的港交付所运货物的凭证。1.2.1 海运提单的功能海商法中对于提单的定义明确了提单的三项功能: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
12、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可见,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结算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货物卖买、运输和结汇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单据之
13、一,当然也是UCP600重点调整的地方。1.3 UCP600下的租船提单租船提单信用证作为海运提单的一种,因其具有比班轮运输提单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UCP600第22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1.3.1租船提单的定义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接管或装船后,承租人或发货人通常要求出租人、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用以结汇。这种提单通常称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即租船提单。1.3.2 UCP600下租船提单必需的条件UCP600第22条a款规定,无论租船提单的称谓如何,只要提单包含有其受租船合约约束的指示,即构成UCP600下的租船提单,但必需的条件是:1、租船提单必须由船长或船
14、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东或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船长、船东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签署提单。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主签署提单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主的名称;2、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租船合约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租船合约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3、注明货物由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运输至卸货港。卸货港
15、可以按信用证中的规定显示为一组港口或某个地理区域;4、系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约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租船合约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显然,UCP600第20条和第22条仅仅是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机械地进行了罗列式的规定,即对早已为人所知悉的概念进行规定,但对海运提单和租船提单下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太多的提及。 2 UCP600租船提单中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责任是极其重要的,开证行在履行开证和议付等行为产生的责任,在UCP600中第7条被清晰而严谨地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2.1关于开证行的定义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2.2开证行的责任UCP600第7条关于开证行的责任与第20、22条关于租船提单银行的责任采用的是分割开来各自进行规定的方法,这就要求既要掌握开证行总责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单下的分责任,不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