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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业论文(设计) 第 17 页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学 院:法学院专 业: 法学班 级:学 号: 学生姓名:指导教师: 年 月 日目 录摘 要 ABSTRACT 引 言 1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 2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4(一)救助理论 41.国家责任论 42.社会保险论 43.社会福利论 4(二)救助制度措施 5三、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制度设计 7(一)救助原则 71.及时救助原则 72.适当补偿原则 7(二)救助对象 71.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是暴力犯罪的侵害,对受其他犯罪侵害的要严格限制 82.遭受犯罪侵害
2、后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83.犯罪被害人必须无明显过错 8(三)救助的范围 8(四)救助的方式 9(五)救助的资金来源 9(六)救助的机关与救助程序9结 论 11参考文献 12致 谢 13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摘要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司法政策的普遍潮流。相比之下,我国对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基本还是空白。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成为现实迫切的需要。通过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现状的分析,以国家责任论并兼采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为理论基础,立足于及时补偿原则和适当补偿原则,从救
3、助对象、范围、资金来源和机关等方面对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进行制度设计。关键字:犯罪被害人 国家救助 制度设计On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in ChinaAbstractSince the 1960s, the state assistance has been becoming the general tendency of criminal judicial policy in world. At present,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system in China has not
4、yet to be established. Therefore,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state assistance of crime victim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According to our state of the crime victim in China, the state assistance is based on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 theory and the reasonable factor which the social welfare theory.
5、The state assistance of principle should be promp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just compensation principle. The state assistance are consisted of the assistance object,the scope,the source of founds, the assistance way, organization and so on.Key words: victim of crime, state assistance , system desi
6、gn引 言在世界上,新西兰最早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英国1964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1988年的英国的刑事审判法把得到刑事补偿委员会的补偿规定为被害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相继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而在我国,对于犯罪被害救助问题,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实际救助制度措施上已明显走在后头。因此,重视我国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构建适合我国的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实现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将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一、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司法现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犯罪被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实现。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有罪
7、判决,犯罪人没有能力赔偿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许多犯罪被害人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如震惊全国的陕西安康邱兴华杀人案。邱兴华杀死11人,诉讼过程中犯罪被害人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因为邱兴华的个人财产只有五千元,最终邱兴华到死都没给犯罪被害人的家属一分钱的赔偿。类似的还有马加爵杀人案等案件。可以看到,大量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他们在遭受肉体和心灵伤痛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和生存困境。1 武玉红.对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思考J. 犯罪研究.2007,6:371正是因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必须
8、仰仗犯罪人有赔偿能力为前提,所以犯罪人无力赔偿也就导致了法院的判决成为“白条”。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组数据“在洛阳,2006年1至5月份,申请执行的24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没有一件执行成功;在青岛,2000年至2004年 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调查显示,5年全市判决结案的2300多件案件中,90%以上无法执行;在昆明,2006年受理的140多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民事赔偿款项能够被真正执行到位的所占比例只有10%。”2 张鸿魏. 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5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现实中,“法律白条”是大量存在的。而且,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案件没有破
9、获或没有被认定,那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便无法到任何赔偿。这种犯罪被害人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害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最低限度的赔偿的司法现实,就往往会导致犯罪被害人对国家法产生失望甚至使他们采取个人复仇乃至犯罪的手段寻求自我补偿。例如广州火车站附近的“背包党”成员有些就是由犯罪被害人转变而成的。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犯罪被害人的救助上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石家庄政府对2000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和遇难家属发放补助,云南大学向马加爵案中的4名受害者的家属发放了一笔钱,但是这些非制度化,非法律化的途径所能发挥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现实迫切要求我国制定统一的国家救助制度,并帮助犯罪被
10、害人摆脱生存困境和缓解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二、国外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理论基础与国外救助制度模式(一)救助理论为什么要建立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其内在的理论依据在哪?对于上述问题,各国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责任论德国学者多持该观点,其认为国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救助是国家本身的责任。被害人的存在,正说明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因此对犯罪被害人的适当补偿是国家的责任。1 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26271由于人民将实施自然法的权利让渡给了政治国家,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警察不
11、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国民持有武器,实施私刑,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哪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赔偿。2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0222.社会保险论日本学者多持此观点,认为由于公民向国家缴纳各种税费,因此国家与公民之间存在一种保险关系,就好比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关系,受到犯罪侵害被认为是“保险事故”,国家给予救助是应该的。简言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3 大谷实. 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 2:1223受到犯罪的侵害也视为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之类的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当
12、犯罪被害人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补偿时,应由国家给予补偿。3.社会福利论该观点认为,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民享受的社会福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犯罪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又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时,他们显然是“弱者”,那国家就应当给予救助。在现代社会,犯罪人作为犯罪的实施者,虽被囚禁,却也享有人道的待遇,而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承受者,虽享有自由,但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没有,两相比较是显失公平的。1 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26271因此,国家应当不断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既要保证国民享有平等的福利,也要适当向处于生存困境的犯罪被害人倾斜。笔者认为,应当以
13、国家责任论为基础,吸取社会福利论的合理因素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理由在于:维持社会治安,防止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人们通过与国家订立契约的形式把惩罚犯罪的权利交给国家,那么国家在享有此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国家责任论忽略了国家多应承担救助责任程度的探讨,社会福利论却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缺陷。社会福利论着眼于国家对于犯罪被害人道义上的责任,为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对象、范围等具体方面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如国家未尽到责任,导致公民成为犯罪被害人,且他们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或赔偿极度不足时,国家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运用社会福利论机制予以救济,使犯罪被害人摆脱困境,并以此消除犯罪被害人可能仇视、报复社会的因素。(二)救助制度措施在救助对象的问题上,英国补偿法规定国家救助的对象为因为暴力犯罪(包括纵火和投毒)而受到伤害的人。美国联邦政府和半数以上的州都颁布了不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以美国加州的补偿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