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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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X人社发(2011)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保障的对象是

2、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有土地征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征收后,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组)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册农业户籍人口。以下人员不在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以上的;户籍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本县行政区域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村组依照征地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本村组耕地面积的申请,并经所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审核。(2)县自然资源局对

3、被征地村组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进行核查,确认人均耕地0.3亩以下村组及其涉及人员,并将确认情况函告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办)。(3)被征地农民所在镇(街道办)对县自然资源局确认的农业户籍人员在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七日确无异议的,按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造册、办理参保。同时将人员情况报送县人社局备案,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资料。(4)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按照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建立等业务。鼓励征地时在企业工作的被征地农民或个人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各镇(街道办)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资料,及时掌握被征地农民就业

4、培训及社会保障情况,每年6月、12月将符合补贴人员更新情况上报县人社局及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受理当月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报告,做好补贴兑现支付等工作。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在XX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1)县人社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核定身份、审核社会保险方案和监督管理工作。(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被征地村民小组耕地面积的审核及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工作,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和土地收益的预收,做好资金

5、筹措、及时划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土地部门不得划拨土地。(3)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4)县公安局协助提供被征地农民的身份信息。(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登记、个人帐户建立、待遇兑现及政策宣传咨询工作。(6)各镇(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催缴和养老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审核、公示、上报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并将公示结果上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分别于每年6月、12月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符合补贴人员审核认定一次,一次管半年,半年

6、内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城乡居保经办中心在收到县人社局批复后,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报告,做好补贴兑现支付等工作。被征地农民补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每半年发放一次。第二章基金征收第六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不论任何项目征地时(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项目“,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第七条征地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原则按照每亩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征收,其中公益性和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每亩人民币1万元标准征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算征收,纳入专户。县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

7、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第八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第三章待遇支付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第十条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对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补贴。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发放养老生活补贴人民币120元。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同时享受。第四章就业与培训第十一条引导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实施征地时,

8、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第十二条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和自主创业。按照省市县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则,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从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县人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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