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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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1.21 【字号】浙高法审(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11.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高法审(2022)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

2、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推动财产保全依法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1.人民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注重立、审、执兼顾,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2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般由立

3、案或审判部门作出裁定,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设立集中财产保全中心的人民法院,应当统筹做好财产保全审查、裁定、实施、复议、解除等各项工作。3 .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由裁定部门负责:(1)驳回保全申请;(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3)变更保全担保;(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6)诉讼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准予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对被保全财产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主张查

4、封超标的,或者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或者要求置换被保全财产或保全方式等情况,申请复议的;(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4 .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下列事项,由执行部门负责:(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3)保全财产不是诉讼争议标的物,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异议;(4)被保全人认为执行部门对裁定部门确定的财产保全对象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提出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异议的;(5)申请保全

5、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的;(6)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5 .诉前、仲裁类、执行前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编立“财保”字案号;诉讼中财产保全案件沿用案件诉讼案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编立“执保”字案号。裁定部门在作出保全裁定前,应当向申请保全人发放财产保全风险提示书,书面告知并可以辅以其他信息化方式释明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以及申请保全错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6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供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行为或

6、者其他原因,使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提交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责任财产减少,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或者说明材料。7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总:(1)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正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申请保全人提交了被保全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3)申请保全人提交了视频或者当地公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有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等情形

7、;(4)被保全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者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或者其他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的情形。8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1)被保全人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2)被保全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3)被保全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行为;(4)被保全人丧失商业信誉;(5)被保全人为未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6)被保全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被保全人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8、名单、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9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保全的必要性:(1)被保全人为上市公司、上市辅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资信优良的企业;(2)被保全人为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教育团体等组织的;(3)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已引发多起纠纷的;(4)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外的保全数额巨大的案件;(5)其他应当审慎审查保全必要性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且不存在情况紧急的状况下,裁定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经审查认为需要对上述主体进行保全的,由本院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报请院长批准。10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

9、形之一的,裁定部门应当裁定驳回:(1)人民法院责令限期提供适格担保,申请保全人逾期未提供的;(2)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的;(3)未提供明确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等不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情形,但涉民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除外;(4)其他应予裁定驳回的情形。11 .裁定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的保全裁定一般应载明明确的财产信息;申请保全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的,裁定部门可以作出确定金额的概括性保全裁定,并移送相关的财产线索。12 .申请保全人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核实的,经申请保全人书面申请查询,由执行部门审查是否

10、准许。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准许的,执行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查询财产时,原则上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若查询到可供保全的财产,执行部门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若未查询到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未查询到足额财产,当事人可再补充申请一次,执行部门依申请可继续查询,若还未查询到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未查询到足额财产时,财产保全案件可按无财产可供保全结案。13 .对下列涉民生、涉公益类案件的申请保全人,可以适当放宽对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要求:(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11、的;(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且经济困难的;(3)人民检察院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5)其他不查控可能会损害民生或公共利益的情形。14 .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当遵循正当性、合理性和比例原则:(1)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原则上仅限于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2)申请保全人已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且能够满足保全金额的,不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3)除正在承办阶段的部门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4)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

12、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5)严禁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不正当商业竞争等恶意保全情形;申请保全人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损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申请保全人的法律责任。15 .申请保全人应当依法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担保数额、方式由裁定部门根据申请阶段、案件类型、可能造成损失的大小、诉讼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现金、实物、权利凭证、金融机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保函、保证担保等方式作为保全担保。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全措施采取后,裁定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体审理情

13、况予以动态调整,决定申请人是否持续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数额、方式。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16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申请保全人提供的保全财产清单,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审慎确定保全财产顺序。(1)优先保全主债务人的财产;(2)优先保全申请保全人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3)优先保全没有权利负担、权利瑕疵及未被另案在先查封、冻结的财产;(4)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生活影响小的财产。17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事实的判断能力、诉讼时机等因素,综

14、合判断是否涉嫌恶意保全:(1)重复诉讼,或者虽然不构成重复诉讼,但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与生效裁判冲突,且未提供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确有错误可能的证据;(2)起诉时提供了伪造、变造的证据、隐匿了主要证据,而依据真实、完整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3)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但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4)明知无权利基础或者明知无侵权事实而提起诉讼;(5)明显虚增诉讼请求标的额;(6)破坏他人的商誉、交易机会、将对方拖入诉讼、恶意炒作等,使他人受到损害或者为己方获取竞争优势,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情形;(7)其他可能涉嫌恶意诉讼的情形。存在以

15、上情形,裁定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经判断认为需要对上述情形认定为恶意保全的,由本院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报请院长批准。对于恶意保全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对其诉讼诚信做负面评价。恶意申请保全人在结案后一年内另案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至少提供保全数额百分之三十的金钱担保。18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的证据及财产实际情况确定财产价值。裁定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保全人注明被保全财产的预估价值,并审查是否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明显超过标的额的,应当要求申请保全人调整被保全财产。执行部门发现预估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数额或者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不得对超额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保全对象可以在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利经营、有利执行原则确定。因情况紧急难以及时估算保全财产价值的,可先行保全该财产。人民法院预估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或者线索的价值和被保全人提供反担保财产的价值、审查被保全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是否成立,可以结合具体财产实际情况合理预估,确定财产价值。相关财产信息仍难以估算财产价值的,可以通过向专业机构询价或者评估的方式估算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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