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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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朝阳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健全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养老服务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8)412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驿站是指在朝阳区建设并运营,经区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

2、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且实际居住在朝阳区范围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是指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政府通过购买驿站服务方式,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按照“区级统筹、街乡主责、社会运营、资源共享”原则,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提供设施、市场负责运营”方式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总服务台”,推动驿站可持续健康发

3、展。第六条各街乡到2025年,全区驿站建成不少于178家,驿站须与其他社区便民服务共同构成“十五分钟服务圈,,在城乡社区满足服务半径100()米的布局要求,切实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居家养老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各街乡应按照辖区人口和服务半径,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单个驿站按常住人口5000至20000人或老年人口2000至8000人进行设置。第八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社会力量利用自有设施或租赁设施等形式运营驿站的,各街乡应予以支持。对于未达到驿站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社区,各街乡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

4、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第九条驿站内外部装修及布置需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文件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纳入驿站建设范围。(一)驿站运营场所为地下或半地下室;(二)驿站经营面积低于IOo平方米;(三)无房产归属证明及第三方机构安全检测报告;(四)无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第十条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街乡与驿站签订委托运营协议(附件5),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不多于十年。第十一条严禁各街乡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第十二条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开展

5、驿站与街乡养老照料中心协同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驿站升级成为养老照料中心,升级后不得叠加享受养老照料中心建设补贴。第十三条加强驿站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综合利用,鼓励驿站在保障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根据社区工作实际与老年人需求,与文明实践站、护理站、慈善站点、文化活动室、温馨家园等设施整合利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四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运营商,由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街乡

6、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通过“一事一议”审议街乡建设运营方案,一事一议审议通过后,经街乡工委党委会议办公会决议。第十五条驿站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驿站运营服务商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经街乡审核通过后的备案申请材料,驿站运营服务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材料包括:(一)驿站运营工作方案(包括:地理位置分析、内外部设施建设及设备配置计划、周边服务对象分析、服务团队情况、服务项目及定价、整体驿站经营投入计划、运营成效预期等);(二)驿站运营设施消防、电力等部门安全检查报告;(三)驿站运营设施场所使用证明;(四)驿站运营制度类文件(按星级评定标准提供,包括:管理类制度、保障类制度、服务类制度、流

7、程类文件等);(五)驿站运营服务商及法人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六)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七)驿站委托运营协议(附件2)。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完成驿站备案申请的市级申报,经市级备案公告后正式对外运营。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应将驿站运营主体法人备案信息及时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各单位信息发生变更,变更方要及时维护更新,作为后续运营扶持、监督管理等的依据。第十七条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相关街乡,街乡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请备案。第十八条各街乡应明确驿站退出机制,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一)违反

8、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第十九条驿站运营方申请退出或按照运营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运营的,应按以下程序更换运营单位:(一)驿站运营方将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移交设施提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方,在明确退出后3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

9、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四)各街乡应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备,并按第十四条要求执行驿站运营服务商审核。第四章责任片区第二十条驿站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街乡应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街乡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及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由各街乡制定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经区民政局及区财政局备案后,各街乡执行。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

10、制。第二十一条责任片区管理。(一)街乡应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在所属社区公示驿站主体清单;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公示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二)驿站应严格按照街乡划分的责任片区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责任片区所属社区和驿站站内的驿站主体清单公示工作;在驿站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公示驿站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工作,并向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家庭签订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协议书、发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等形式告知老年人驿站服务清单内容。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管理。街乡每月3日前

11、完成上月新增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分配工作。驿站每月5日前完成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认领工作。驿站认领后及时和老人完成签约工作,并按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开展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不能提供的服务,可转介其他服务资源。第五章服务规范第二十三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按照自愿原则,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驿站开展基本养老服务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养老服务清单和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12、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导引实施。第二十四条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信息。同时驿站为老年餐桌助餐点的,按老年餐桌核验标准公示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各街乡要监督驿站,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第二十六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具体可参照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

13、术规范(DBl1/T1122-2020)。第二十七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营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第二十九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服务预定APP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第三十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街乡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对接,并签订医养服务合作协议。第三十一条每个驿站应根据需要设站长、社会工作

14、人员、医务人员、安全员、工勤人员各1名(可兼职),加强养老顾问队伍的培训培养,养老护理员与服务对象比例应达到1:6。连锁化、品牌化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第三十二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六章扶持资助第三十三条驿站建设补贴按照12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驿站建筑面积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建设补贴分三年支付,驿站运营每满一年,支付

15、建设补贴的三分之一。对于新建驿站,各街乡每年8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提交驿站建设投入审计报告,申请纳入区民政局下一年度建设补贴预算安排。已建成运营但未享受建设补贴的驿站,经区民政局审计通过后,按规定予以发放。租金补贴标准参考市级政策,由所在街乡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区民政局、财政局通过“一事一议”解决。第三十四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第三十五条基础补贴标准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区级养老家庭照护床位覆盖老人,不再重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基础服务内容。第三十六条托养补贴包括日间托养补贴、短期托养补贴与长期全托照料补贴,具体标准如下:日间托养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短期托养服务不少于1天且不能超过15天;长期全托照料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托养内容,长期全托照料不少于15天且不能超过30天。第三十七条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托养每人每天30元,长期全托照料每人每次100O元,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责权关系。第三十八条连锁运营及运维支持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补贴核算及发放。第三十九条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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