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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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0篇)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0篇)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管理1.l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1.2 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1.3 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2 .信号、标志2.2 厂门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2.3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

2、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2.4 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3 .交通线路1.1 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1.2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1.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mo4.车辆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部门定期检审,经

3、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

4、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a、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一公里/小时b、厂内直线路10_公里/小时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_公里/小时。4. 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5. 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5、,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6. 装载运输6.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叱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明超出部分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叫不准触地,不准超过上核定的载货量。5.3 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5.3 .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Io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5.4 .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m,

6、高度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5.5 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6.其它交通事项6.1 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6.2 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6.3 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

7、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6.4 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6.5 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

8、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交通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第三条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全办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交通安全责任制。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3

9、、每季度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的交通安全情况及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符合北京市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路标准。4、负责机动车的登记工作和机动车的审验工作。5、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员工在社会道路上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6、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到公司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它活动。7、负责公司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确保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8、安全

10、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机动车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车辆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主任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9、对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交通安全责任制。2、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部门交通安全情况,

11、发现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3、负责本部门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本部门的“三包一处理”,即包员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检查、包不出或少出违章事故,一旦出现事故,积极协助公司安全办进行事故处理。5、配合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安全监督检查和其它交通安全活动。第四章宣传和教育第六条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第七条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

12、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第八条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九条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学习的规定: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的员工驾驶车辆的,公司规定每周应保持不低于3个小时的学习时间(含业余时间)。学习方式

13、以自学为主,必要时由公司安全办统一安排。第五章相关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安全办应对公司机动车辆进行统计备案,新购车辆应有安全办签字,以便备案管理。2、为保证交通安全和车辆状况的完好,公司实行“定人定车”制。当“定人定车”为两人(含)以上定同一机动车辆时,应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车长,实施车长责任制。3、公司实行机动车准驾制度,准驾证由安全办根据公司现有车辆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核发。禁止无公司准驾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4、准驾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应与安委会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并服从公司安全办的管理。5、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和其他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配备的生产经营用车应建立行驶记录,以实现对责任

14、处罚的追溯。因无行驶记录或管理责任不落实等原因造成责任处罚难以追溯的,责任处罚由车长或部门经理承担。6、物业事业部公务用车执行公用车辆使用规定。7、准驾公司车辆的人员应爱护车辆,并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办每季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事故发生。8、机动车出长途(IOoO公里以上)或到山区危险地带的,原则上规定应配备两名司机同行并指定一人负责,避免疲劳驾驶,防止发生事故。9、使用公司机动车辆的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应坚持公车公用的原则,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将公司机动车辆转借他人或外单位使用。10、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准驾人员或车长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

15、或使用不当发生丢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处理。11、准驾公司车辆人员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12、机动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或部门经理应在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办报告,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并代表公司与交管部门接洽,配合交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院区内行车、停车的规定: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应由车辆使用部门到安全办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以便实施门卫管理。2、在院区内租房单位的机动车辆,因经营和工作需要需经常在院区内停放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3、到院区内临时办事的外部机动车辆的停放和通行,按公司治安防范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4、与公司或租户生产经营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规定不得在院区内通行和停放。5、公司员工和各租户员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在院区内需经常停放和通行的,应到公司安全办登记备案,并办理公司机动车车证。办理车证应交押金100元,车证制作工本费20元。工作之余禁止在院区内存放过夜。6、停车时应在停车位内停放,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保持道路的畅通。如在院区内发生车辆碰撞、刮蹭、损坏或丢失,安全办主管人员应妥善处理或及时报案,减少和避免院区内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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