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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培育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和“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用地及管护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台区享受林业养护政策的生态林及相关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平原生态林、郊野公园、平原造林、山区生态林、绿道建设等形成的生态林。第三条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专业养护、农民就业”的原则,建立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管理高效、责权利相统一的专
2、业化、市场化养护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管理统筹、资金政策统筹、抚育经营统筹、农民就业统筹,确保森林资源不断增长,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园林绿化局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区政府有关生态林管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核定丰台区享受林业养护政策的生态林资源。(三)负责制定年度养护资金计划,向各乡镇政府下达年度养护任务指标与资金预算。(四)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生态林建设与养护交接工作。(五)负责对乡镇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负责对各乡镇养护工作的年度考核评比工作。第五条区
3、园林绿化局林业工作站统筹管理各乡镇生态林管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全区生态林养护工作的业务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等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二)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验收及季度考评工作。(三)负责编制区级年度生态林养护实施方案、审核乡镇养护实施方案和细则。(四)负责完善生态林基础信息数据库工作。(五)负责指导生态林病虫害测报、防治工作。第六条各乡镇政府是辖区生态林的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贯彻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对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二)负责明确主管领导、管理科室、指派专人负责生
4、态林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林业站(农服中心)的监督管理,配齐配强养护管理人员。(三)负责组建、委托或向社会招标确定养护管理单位,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乡镇级应急养护、防控、防火队伍,并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养护管理合同。(四)负责拨付养护资金,并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负责本区域内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出现以各种理由侵占林地损害林木的情况发生,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破坏生态林的各种行为,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条乡镇林业站(农服中心)是本辖区生态林养护管理的基层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养护实施方案和细则,报区园林绿化局林业工作站审核。(二)负责本行政
5、区域内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三)负责养护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每月定期巡查检查。(四)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生态林的调查、核实及数据统计工作。第八条养护管理单位是养护管理实施主体,要按照养护合同约定,在乡镇林业站(农服中心)的监督管理下实施养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养护任务的实施方案。(二)根据养护管理合同和相关规程、规范、标准等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三)负责生态林养护资源的巡查保护,及时制止、举报破坏生态林资源的行为。第三章生态林养护第九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范围与园林绿化相符。(二)具备承担相应工作量的能力;配备足够
6、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满足施工需要。(三)养护人员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平原造林和完善政策平原生态林雇用本地农民参与生态林管护人数必须达到管护人员总数的60%以上,山区生态林管理雇用本地农民人数应达到生态林管护总人数的80%以上。(四)养护单位应按照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合理安排养护人员(平原地区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为15至25亩,山区生态林人均管护标准为30至40亩)。按每300亩不低于1人的名额,安排巡防人员对养护资源进行巡护。第十条在不影响农民就业的前提下,在有利于养护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的养护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林养护的综合经营利用,鼓励对生态林进行分级分类
7、管理,具体经营方案须由乡镇政府报区园林绿化局评估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养护按照养护实施方案进行,措施包括补植补造、修枝整形、抹芽除孽、浇水排涝、施肥追肥、间株定株、移植间伐、种植地被、树干涂白、土盘松土、清理杂草、基础设施维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防止人畜危害、应急救灾等。第十二条养护技术标准参照北京市平原地区生态林管护技术导则、北京市山区森林抚育技术规定、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平原地区林木资源分类和管护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保护管理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生态林保护,出现违法侵占生态林情况应停发或核减该地块生态林管护资金,并依法查处破坏生态林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严禁无证采伐
8、和移植树木,确因森林经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移植树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严禁擅自改变林地使用用途,养护资源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或者征占(用)林地,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生态林养护资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因改造、恢复的生态林,经区园林绿化局核查,属地申请纳入养护资源,建立生态林动态基础信息数据库。第十七条各乡镇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生态林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有关文件、养护合同、养护实施方案、作业方案、年度计划、月历、检查验收记录、工作日志、养护台账及相关影像等资料。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区园林绿化局根据市园林绿化局核定的养护管理面
9、积和养护管理资金标准,会同区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确保养护管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九条生态林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补植补造、林木抚育管理、林地管理、基础设施维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械费用、管护设备采购与维护、药品购置、人员培训、资源监测以及相关养护费用。第二十条区园林绿化局可按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申请养护综合管理费,单独列支,具体用于编制养护方案、聘请审计、资源监测、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管理性工作。第二十一条由重点建设项目征占地、非法占用生态林、养护不达标扣减资金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由乡镇政府统筹使用,资金使用方案需报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审核。结
10、余资金用于养护示范区建设、大型管护设备购置、景观节点提升改造和灌排水、作业道、指示牌等林地基础设施建设及遭遇极端天气的应急措施等支出。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养护进度和检查验收结果分阶段拨付养护资金。生态林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三条区园林绿化局、区财政局进行资金使用监管。生态林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对于屡查屡犯的问题要进行问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
11、四条各乡镇林业站(农服中心)每月对本辖区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逐项检查养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问题地块,同时责令养护单位整改到位,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区园林绿化局。第二十五条区园林绿化局每季度对全区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并上报区政府。第二十六条区园林绿化局对乡镇养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管理时效、应急处置、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并公布各乡镇排名。第七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七条对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进行综合排名并在全区通报,同时作为评选首都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对年度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表扬;优先批复养护示范区和统筹资金使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对于国家、市级、区级部门环境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群众举报脏乱差、被媒体曝光存在重大管护过失等情况的管护单位,一经核实,核减相应地块的管护补助资金。经约谈和通报后,再次出现重大管护过失的,建议乡镇调整养护单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区园林绿化局可另行制定丰台区生态林养护管理考核验收细则,为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各乡镇政府之外的其他有林单位,生态林养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及相关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