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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3年1月5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医疗保
2、险,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原则,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规定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并与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管
3、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审计、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九条下列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前教育机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称少年儿童);(二)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大学生);(三)其他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成年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参照前款人员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第十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
5、和大病保险费)按照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大学生分别确定缴费标准,由个人按年度缴纳,财政予以补贴。其中,成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档、二档分档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员、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成年居民按照一档标准补贴。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50%o第十一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具备条件的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
6、资金扶持。第十二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缴纳:(一)成年居民和未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区(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代收;(二)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代收方式。第十三条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照年度收缴,每年9月至12月为下一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第三章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
7、会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规定继承。参保人员离开本市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
8、以按照规定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转移到其本人的银行金融账户。第十八条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一)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代扣;(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第十九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医疗费用结算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会计
9、核算和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
10、市、区(市)财政给予补贴。第四章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一个年度内,职工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8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第二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以及社会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
11、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5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100元执行。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可以适当减免。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
12、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o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第二十八条建立门诊慢
13、特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8%、86%;在一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o(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60%,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14、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或者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第二十九条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定点签约、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有关规定执行。(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0%,暂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他居民支付比例为60%,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年度最高支付80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以及少年儿童年度最高支付600元。第三十
15、条鼓励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健康与慢性病管理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门诊慢特病医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本办法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基本医
16、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下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一)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二)符合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三)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自负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为90%;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档、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为80%,少年儿童、大学生支付比例为8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