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教案第25课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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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课时2课时(90min)教学目标知识技能目标:(1)熟悉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2)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3端行为素质目标: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各公约对民用航空犯罪的相关规定教学难点: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航空飞行中犯罪行为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问答法、讨论法、讲授法教学用具电脑、投影仪、多媒体课件、教材教学设计第1节课:考勤(2min)T案例导入(8min)T专授新知(35min)第2节课:问题导入(5min)一传授新知(2

2、0min)一探索活动(15min)一课堂小结(3min)一作业布置(2min)教学过程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设计意图第一节课考勤(2min)【教师】使用APP进行签到【学生】班干部报请假人员及原因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案例导入(8min)【教师】组织学生阅读“美国诉科多瓦案”的案例(详见教材),并提出以下问题除了东京公约以外,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犯罪的公约还有哪些?根据相关公约的规定,对于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飞机的降落地国和飞机的国籍国应如何处理?我国法律关于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学生】聆听、阅读、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导入本节课课题:熟悉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

3、规定通过案例导入的方法,引导学生思考国际法对民用航空犯罪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传授新知(35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教师】提出以下问题被称为航空刑法的三个国际公约分别是什么?【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1963年签订的东京公约、1970年签订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公约被称为航空刑法,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三个公约基础上的。我国于1978年加入东京公约,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一、1963年东京公约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关于空中犯罪问题的国际公约,也是第一个对劫持民用航空通过老师讲解

4、和课堂问答等方式,使学生了解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的相关内容器的行为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它于1969年12月4日生效。(一)适用范围根据东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以下情形:违反刑法的罪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3坪行为。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该条款规定了公约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

5、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该条款对在飞行中进行了定义。第一条第四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第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详见教材(二)管辖权东京公约根据各国采用的规则和现实存在的情况,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和非登记国并行的刑事管辖权体系。东京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规定其作为登记国的管辖权。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提示】鉴于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是航空器登记国.因此,由登记国对航空器内的312罪行为进行

6、管辖是合理的。确立这种管辖原则可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即不论航空器是在飞越公海时,还是在不属任I可国家管辖的区域(如南极)时,都不至于出现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上发生的罪行为无管辖权的情况。(详见教材)【知识视窗】组织学生阅读刑事管辖权“(详见教材),帮助学生拓展知识面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非登记国的缔约国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预以对航空器内的3。罪行使其刑事管辖权:该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该犯罪行为危及该国的安全该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驾驶的规定或规则: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遵守其所承

7、担的义务。【提示】东京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非登记国的缔约国对航空器的刑事管辖权。尽萱东京公约采取了确保登记国管辖权的原则,但由于有关缔约国的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所以仍有可能出现管辖权竞合的情况。(详见教材)(三)航空器机长的权力【教师】提出以下问题回忆一下我们之前所学的内容,想一想机长的主要权力有哪些?【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曰网将犯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罪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第六条第一款)(2)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励将犯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的行为,或者危害航

8、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3)对于在机上实施严重的专哪行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者,机长有将其押送降落地国治安当局的权力。(4)机长有权按照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合法地占有证据的权力.(详见教材)(四)降落地国的权利和义务机长对在飞行过程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行为的治安权力,从飞机”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至飞机降落并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便卸载时“终止。对于有危害航行安全或正常秩序的一般行为或犯轻罪的人,机长只有权令其下机;对于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机长有权将其押送给当地治安部门。因此,降落地国有责任对这类人进行处置。根据东京公约第

9、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飞机降落地国有义务接受机长责令下机者或押送的罪犯。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赋予了飞机降落地国一项重要权力,即对于机上有严重犯罪行为的人,有权加以拘留或采取保证其随传随到的措施。(详见教材)【提示】对于劫持民用航空器的行为,东京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J降落地国对被责令下机者、被移交者与有严重犯罪行为者进行初步调直后,根据本国是否有管辖权或是否愿意行使管辖权,可采取以下三种处理办法:(1)如果调蛰后认定该人有罪,该国

10、有管辖权且愿意行使管辖权,则可依本国法对其提起刑事诉讼。(2)如果调查后认定该人有罪,而该国没有管辖权或不愿意行使管辖权,则有两种处理办法:凡符合该国引渡法或有关引渡协定者,可以将其引渡;将其驱逐出境。(3)如果调查后认为该人无罪,或属于可不起诉的轻罪,则可将其释放,令其自选出路。【教师】提出以下问题你认为东京公约关于民用航空器犯罪的规定还存在哪些不足?和同学展开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二、1970年海牙公约(一)劫机罪的定义劫持航空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行为;上述3口罪的预备

11、行为或未遂行为;帮助他人从事或准备上述犯罪的行为。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1可人,包括乘客、机组人员等。(详见教材)【提示】海牙公约规定的劫机罪只限于用暴力、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精神胁迫方式”,而不包括物质与精神之外的第三种方式.在实际发生的劫机案件中,虽然绝大多数是使用武器或精神胁迫的方式,但不可否认有一些重大劫机集采用的是“第三种方式,如与机长勾结合谋、贿赂机组人员及实施诈骗等方式。(二)适用范围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发生在从事国际飞行的飞机上的劫持行为。海牙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

12、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以外,不论该航空器是从事国际飞行或国内飞行。(三)菅辖权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的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和对被指称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所犯的同该罪行有关的任I可其他暴力行为,实施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

13、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国,或若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在该国。【提示】海牙公约对管辖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与劫机罪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对罪行有管辖权.其次,任何抓获罪犯的国家都可以实施管辖权,这些国家可能与罪行毫无法律联系,因而这种管辖权带有普遍管辖权的性质。但是,海牙公约未规定哪类国家有优先管辖权,当遇到省辖冲突时,只能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四)司法程序规则海牙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罪犯或被指称的罪犯所在的任一缔约国在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将该人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保证该人留在境内。这种拘留和其他措施应符合该国的法律规定,但是只有在为了提出刑事诉

14、讼或引渡程序所必要的期间内,才可继续保持这些措施。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国应立即对事实进行初步调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根据本条第一款予以拘留的任何人应向其提供协助,以便其立即与其本国最近的合格代表联系。(详见教材)【教师】提出以下问题A国甲冒充B国工作人员进入停留在B国的C国飞机放置一枚炸弹后逃回A国。该飞机起飞不久在D国上空爆炸.A,B,C,D四国都参与签署了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但其相互之间没有签署任I可关于引渡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讨论:目前关于惩治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上述哪些国家有管辖权?为什么?假如C国向A国提出引渡甲的请求,A国是否必须引渡?为什么?假如A国不引渡甲

15、,依据有关国际公约,A国应采取什么措施?【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学生】聆听、思考、理解、记忆第二节课问题导入(5min)【教师】提出以下问题,随机遨请学生回答你了解蒙特利尔公约的由来吗?请简要说T兑。【学生】聆听、思考、回答通过问题导入,引导学生思考,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传授新知(20min)【教师】引入新知,讲解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它是1970年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前者用于应对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后者用于应对劫持飞机的犯罪。【教师】提出以下问题与海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有了哪些完善之处?【学生】聆听、思考、回答【教师】总结学生的回答与海牙公约相比,蒙特利尔公约对劫机以外的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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