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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儿童餐具)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表1曲样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I儿童塑料餐盘、餐碗8件5件3件2儿童塑料水杯8件5件3件3儿童塑料餐勺、餐筷30把/双20把/双10把/双4金属餐具4个(勺、叉8个)2个检验样(勺、叉4个检验样品)2个检验样(勺、叉4个备用样品)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2检验依据表2塑料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4806.7-20162总迁移量GB31604.8-20163高锌酸钾消耗量GB3
2、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GB31604.7-2023表3金属类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伸的迁移量GB31604.38-20162镉的迁移量GB31604.24-20163铅的迁移量GB31604.3420164感官GB4806.9-20164.25浸泡液GB4806.9-20164.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附则本细则代替2023年发布的同类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