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六号)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9日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生态环境第五章创新发展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第七章公共服务第八章法治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2、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第三条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
3、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定期开展沟通,研究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青浦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市和青浦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
4、第五条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第六条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国家和本市明确的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先行试点、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示范区建设,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发展机制。第八条对推进示范区一体
5、化高质量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治理体制第九条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示范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立协同督办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第十条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
6、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三)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除外)的审批权;(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职责。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定期会商等机制,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推动落实示范区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第十一条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示范区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等事项,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执委会可以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第十二条本市有
7、关行政机关可以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依法将有关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提出需要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第十四条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市可以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
8、托江苏省或者浙江省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十五条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第十六条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七条青浦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应当体现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第十八条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完善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
9、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规划编制、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第十九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青浦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二十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执委会在水乡
10、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相关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国土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第二十二条本市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统筹安排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和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市规划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和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青浦区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第二十三条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
11、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省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执委会与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的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方面的协调联动。第二十五条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
12、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和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跨区域联通。第四章生态环境第二十六条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第二十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第二
13、十八条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第二十九条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第三十条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生态产品的价值核算、经
14、营开发、保护补偿和供需对接等工作,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示范基地。第三十一条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加快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第三十二条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第三十三条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
15、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四条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五章创新发展第三十五条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升,推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第三十六条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
16、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第三十七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示范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本市加大对示范区内企业创新支持力度,鼓励示范区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示范区构建科技成果与产业需求高效对接的平台和服务网络,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长三角全域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第三十八条支持示范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