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全文及解读.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订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困难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时,适用本标准。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
2、、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知E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含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三、蜀牲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
3、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励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同期最氐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上浮10%;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上浮20%。(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及以上住房但人
4、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含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家庭货币财产、车辆、住房条件符合本市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1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等刚性
5、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等刚性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 .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五、施行日期及其他(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另行规定。(二)人均货币财产家庭上浮标准与个人上浮标准不叠加,同一个人不同(三)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Bo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6号)
6、、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1)17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制订背景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是确保对象认定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救助成效精准的政策基础。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副氐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即原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即原支出型贫困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目前在不同文件中予以明确。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
7、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由市民政、房屋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整合制订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二、制订过程2023年,我局对关于印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并征求了各区民政局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三、主要内容标准梳理整合了现行有效文件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及
8、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相对于原文件表述,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一)规范名称。按照国家和民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表述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将支出型贫困家庭表述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二)调整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货币财产标准认定相关规定。1 .新标准着重对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的货币财产标准作了调整,一是将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3万元,修改为低于24个月本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标准从原来的定额低于5万元,修改为低于36个月本市同期蜀氐生活保障标准;三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货币财产标准,按照原有机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2 .上述货币财产标准对2人及2人以下困难家庭上浮10%,此次修改保持不变;3 .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其货币财产标准上浮20%,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一并执行;人均货币财产家庭上浮标准与个人上浮标准4 .除货币财产标准外,困难家庭的车辆、住房、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的认定标准未作调整。(三)明确经济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市民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作明确。(四)明确施行日期以上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