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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为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及能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科研实验室是指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所管理的科研专用实验室,主要服务于学校及教师的重点科研项目。第二条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已经立项且有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二)课题确需在实验室开展且已经进入实验研究阶段,并有详细的工作计划;(三)申请人需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第三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实验中心提交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详细说明课题来源、研究内容、工作计划、用房需求、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等
2、情况。(二)实验中心初审后,报送主管校领导。组织开展论证工作,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三)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申请人填写科研用房安全承诺书,方可进驻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第四条使用要求(一)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及卫生等各项工作。(二)按照要求填写各项使用记录,规范化学品、仪器设备、水电气等使用流程,做好危废收集工作。(S)所需设备及玻璃器皿等原则上由申请人使用课题经费自行购置,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也可向实验中心申请借用;所需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由实验中心统一购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课题经费划拨。(四)如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或长时间未开展实验活动,实验中心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第五条报停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使用人在各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实验中心履行报停手续,提交管制类药品使用记录表,实验中心对其借用的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并收回其使用权,如出现实验设施、资源损坏的,使用人需进行维修或理赔。第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