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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以下简称“因私出境”)管理工作,规范因私出境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私出境是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或邀请方承担费用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就业、继承财产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第三条教职工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和离退休返聘人员。第四条教职工因私出境探亲、访友和旅游,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第五条教职工因私出境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
2、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六条教职工因私出境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章因私出国(境)审批教职工因私出境需填写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在外事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履行审批程序和请假手续。第八条教职工因私出境,由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对其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能否出国(境)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九条所有登记备案人员,包括在职的科级及以上干部(含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的厅级干部、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
3、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查)相关手续;其他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查)相关手续。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时,不得办理因私出境审批手续:(一)不符合因私出境审批范围的;(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S)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四)其它不符合因私出境情形的。第十一条教职工因私出境,在获得审批后,离境时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二条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第十三条党员因私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其做好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
4、家的秘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求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第十四条党员短期因私出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员出境两年以上未归者,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长期在国外学习研究的党员,自出国之日起,超过五年时间仍未回国,党组织按规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第三章因私出国(境)管理第十五条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聘用教职工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第十六条教职工因私出境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报到
5、销假等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教职工因私出境,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和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解决。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第四章因私出国(境)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因私出境人员办理因私出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追缴其所持证照,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第二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逾期未缴交因私出入境证件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提醒,若提醒后一周内仍未缴交的,由外事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和请假手续,擅自出境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因私出境逾期未归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