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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规范捐赠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受捐赠资产,是指在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或校友所在单位、在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各地校友组织、企业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第三条学校校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校友捐赠相关工作归口管理单位,其它单位与个人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向校友募集或接受捐赠。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设在学生工作处,是其日
2、常工作机构。第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广大校友、各地校友组织、校友企业和校友工作单位向学校提供捐赠。各系、各部门应积极开发校友资源,鼓励校友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贡献。大力弘扬环保人饮水思源、爱校助学的光荣传统,发挥校友和校友组织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校友及校友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第五条捐赠管理原则(一)捐赠自愿。校友捐赠是捐赠人的自主、自愿行为,数额不限。(二)尊重意愿。捐赠资产的使用尊重捐赠人意愿。(S)专项使用。对货币性资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非货币性资产接收后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妥善管理。(四)公开透明。及时公告捐赠资产的接收情况,及时
3、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五)全程监督。严格规范捐赠资产的安排使用程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第二章捐赠方式和内容第六条接受捐赠的方式(一)直接捐款。鼓励广大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单位及个人积极参与捐赠活动,捐额不限。L校内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校友捐款,可直接联系学校校友办捐赠或由捐赠人相应所在单位、班级汇总后向学校捐款。2,已毕业校友捐款既可以原班级、系为单位,也可在当地校友组织的组织下进行。3 .捐赠人也可直接与校友办联系,通过银行转账向学校捐款(捐赠者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者姓名、联系方式,已毕业校友还需注明毕业系和专业、入校时间等)4 .捐款方式银行转账:开户
4、单位:XX开户行:XX账号:XX款项名称:捐赠款(二)捐赠图书、资料、房产或其物品。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房产是指各类产权明晰的房产。(S)在校园内捐建教学、科研设施设备、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四)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第三章捐赠的募集和用途第七条捐赠人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受赠人只能是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由学校授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捐赠人共同签署捐赠协议,办理捐赠手续。第八条捐赠资产应当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捐赠协议有明确用途的,根据
5、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学校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协议约定用途。第九条捐赠资产的使用用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校庆及校内各单位系庆等各种会议和纪念活动的赞助。(二)奖助学金类: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创新活动资金、学生海外留(访)学项目、人才合作培养资金。(S)教师发展类:奖教金、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出国学术会议资助、外聘教授岗位资助。(四)学科(基地)建设类:各类学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实验室建设资金、图书资料资金、国际合作交流资金。(五)校园建设类: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道路、桥梁、园林树木建设及命名资金。(六)针对个人的救助性资金等。(七)其他支持学校
6、事业发展的项目。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发生校友资产募集活动,应向校友办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以校友办的名义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人签署协议,协议由校友办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应在校友办进行捐赠登记。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通过校友资产募集活动所筹集的资金收入必须汇入学校指定帐户,统一由校友办登记入账。第四章捐赠项目的设立与管理第十二条捐赠项目作如下分类:(一)根据捐赠者意愿,项目可分为非限定性项目(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项目)和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用途的项目)。(二)根据项目设立的性质,项目可分为永久(留本)项目(只使用项目利
7、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项目(动用项目本金)。(S)根据项目来源、用途或受益对象的不同,项目可分为学校项目和系(部门)项目(指各学校各系、部门向校友募集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项目)。第十三条各系、部门可设立系项目或专项项目。系项目的设立应由相关系拟定所设项目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校友办审核备案。第十四条捐赠项目名称一般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或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有关系、部门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项目用途三部分组成。第十五条定向募集资产的使用管理定向募集资产包括: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校友募集的物资和现金,分捐赠人约定校内使用单位的和捐赠人约定用途但未约定使用单位的两种。此类资产,货币性资产由
8、收入财务处登记入账,非货币性资产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登记入账。校友办按校内使用单位设置明细账(或台账)单独管理,由使用单位向校友办申请批准后拨付使用,校友办负责将货币性资产的使用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六条非定向募集资产的使用管理捐赠人未约定校内使用单位和用途的资产由学校校友办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由校友办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上述资产,应向校友办提出资产使用申请,由校友办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各项项目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各项目设立单位按照相关项目章程(协议)和管理办法组织执行。各项目的设立和执行,项目设立单
9、位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受益单位(个人)组织仪式、发布信息、做好宣传。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设立单位须向校友办提供项目执行和资产使用情况的报告,以便校友办代表学校向捐赠人反馈相关情况。第十九条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在校友办入账和登记前对捐赠人捐赠的资产进行分配。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五章捐赠的奖励第二十条为鼓励校友筹资活动的广泛参与,学校对为争取校友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非限定性用途捐赠。第二十二条捐赠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捐赠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单位按引进捐赠资产的贡献大小制定方案,
10、报校友办备案、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六章捐赠鸣谢第二十三条校友办将捐赠情况在校园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公告宣传(捐赠人不愿公开的应主动说明)。第二十四条货币类资产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一)个人捐赠人民币O.1万元(含O1万元)一5万元(不含5万元),团体、单位捐赠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一IO万元(不含IO万元)的,学校将颁发捐赠证书。(二)个人捐赠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一10万元(不含10万元),团体、单位捐赠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一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学校将颁发捐赠证书。捐资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专项项目且金额达到该条标准及以上的,可获得项目冠名权。(三)个人捐赠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团体、单位捐赠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学校将授予“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或其他荣誉称号,并颁发捐赠证书。有明确使用意向用于捐建(购、助)建筑物、教学设施、校园景观、道路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的,金额达到该条标准且占受捐项目总造价50%以上的,可获得受捐项目的冠名权。第二十五条非货币类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可根据资产价值参照货币类标准进行鸣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友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其他社会捐赠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