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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信财202215号附件14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提升除通知正文要求的验收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一、项目工作报告(一)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总体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中相关仪器设备等硬件购置情况。(二)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包括自筹经费、政府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S)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对照项目任务书的项目考核指标,说明项目完成后实现的主要成果。(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二、证实性材料(一)项目取得的成果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及获取知识产权、新获取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资质、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以及新购置仪器设备发票等材料。(二)企业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井新硕;联系电话:8360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