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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维修合同甲方(委托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服务方)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船舶维修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 .船舶信息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修的船舶信息如下:船舶名称:船舶的曾用名(如有):船籍港:原船籍港(如有):船舶登记号码:船舶登记标志:船舶所有人:请列明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船舶其他登记信息,以甲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上述船舶,本合同以下简称“船舶2 .工程项目2.1. 船舶修理工程:以附件船舶修理工程单的约定为准。2.2. 工程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H)至年月H(含当
2、H)止。3 ,修理费用3.1. 修理费用(合同价款)核算方式3.1.1. 双方同意在“暂定修理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加减账工程调整、核算得出最终的修理费用(合同价款)。修理费用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为付款前提。3.1.2. 若乙方提前完工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可额外获得速修费作为奖励;若乙方未按期完工或虽已按期完工但未能获得甲方验收通过,则属于滞修,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暂定修理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3.3. 加减账工程(修理费用调整)3.3.1. 加账工程应由甲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账工程费用不超过暂定修理
3、费用的(百分之),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乙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账工程费用超过暂定修理费用的(百分之),或甲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账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3.3.2. 减账工程由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乙方对甲方的减账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甲方承担。3.4. 速修费与滞修费标准3.4.1. 按期完工,甲方付乙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百分之)。3.4.2. 乙方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但最多不超过
4、修理费用(合同价款)的(百分之)。3.4.3. 确属乙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乙方按修理费用的,Lia分之)向甲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之)。乙方应在结账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甲方。3.5. 付款方式首笔款: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尾款:乙方服务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修理费用。3.6.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_账号:_开户行:.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7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
5、称:_纳税人识别号:_地址、电话:_开户行及账号:_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_增值税率:_3.8. 无其他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提供服务所需的全部物料、人工、差旅、通讯、文印等成本;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价款、费用或报销。4.工程要求4.1. 零件更换要求4.1.1. 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解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乙方处理。若属甲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甲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4.1.2. 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乙
6、方应支持甲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甲方必须将船舶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2. 维修要求4.2.1. 提供材料并接受检验421.1. 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421.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2.2. 通知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2.3. 接受监督检验: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
7、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424.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甲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4.3. 消防安全要求43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431.1. 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4.3.1.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
8、可不清除存油,甲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431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4.3.2.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2.1. 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432.2. 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432.3. 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43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3.4.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4.3
9、.5. 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5.服务人员5.1.1. 乙方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服务人员。5.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但不能超过2人次。5.1.3. 服务过程中,乙方有权更换相同级别人员,但不能影响服务质量,且整个服务过程中,更换人次不能超过2人次。5.2.转委托要求6 ,转委托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由第三人承担。7 .委托方配合7.1. 检验:乙方提供材料的,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7.2. 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的,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7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
10、的,应当赔偿损失。7.4. 因变更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5. 协助义务: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7.6. 监督检验: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甲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77验收工作成果:甲方应当验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7.8.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7.9. 支付报酬: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
11、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甲方应当在乙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甲方应当相应支付。7.10. 解除合同: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11. 乙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大力支持。7.12. 船舶修理期间,甲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7.13. 如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7.14. 船舶修理期间,在不影响乙方施工情况下,乙方支持甲方的船员进行自修,
12、但甲方必须在船舶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8 .工程验收8.1. 船舶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甲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甲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8.2. 船舶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甲方提出的属乙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乙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乙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乙方修理时,则可按加账工程处理。8.3. 船舶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乙方应在1口内向甲方提供有关证
13、明文件资料。9 .质量保证9.1. 船舶修理完工验收后,经乙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一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_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乙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乙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9.2. 若因甲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甲方负责。10 .保密10.1.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02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
14、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11 .陈述与保证11.1.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11.1.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1
15、.1.2.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112甲方承诺:112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1.3. 乙方承诺:11.3.1.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12 .违约责任12.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脑(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22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3 .其他约定13.1. 不可抗力13.1.1.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3.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